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灸疗器具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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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灸疗器具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知(豫药监综械注(2023)62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监局机关各处室、监管分局、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省灸疗器具产品注册工作,省药监局组织制定了河南省灸疗器具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请相关单位参照实施。附件:河南省灸疗器具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9月8日河南省灸疗器具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河南省内注册申请人对灸疗器具类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系对灸疗器具类产品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
2、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注册申请人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还应遵循相关法规。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以下简称目录),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目录
3、中分类编码为20(中医器械)-03(中医器具)-08(灸疗器具)中所述的通过灸材固定装置和/或温度调节装置限定和/或调节灸材与施灸表面(穴位)的相对距离,从而调节施灸温度,通过灸材燃烧对人体产生温热作用施灸于人体穴位的器具,灸材仅为艾绒,不含其他具有药理作用的成分。管理类别为11类。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申请人应描述灸疗器具的产品名称、分类编码、管理类别、规格型号、结构及组成等信息。1 .产品名称产品的命名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的要求,应以体现产品的工作原理、技术结构特征、功能属性为基本准则。建议采用中医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
4、督管理局2021年第48号通告)、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的通用名称。如“灸疗装置、灸疗器具、一次性使用灸疗装置”。2 .分类编码及管理类别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申报产品属于目录中分类编码为20(中医器械)-03(中医器具)-08(灸疗器具),申报产品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3 .型号规格应明确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4 .结构及组成结构组成中部件名称应规范,如有附件,应列明具体附件名称。申报资料各项文件中结构及组成应一致。5 .注册单元划分注册单元划分应参照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对产品的工作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等进行综合判定。划分
5、的基本原则如下:5.1 对预期用途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5.2 主要性能指标不能覆盖、有较大差异的应考虑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5 .3一次性使用灸疗装置和可重复使用灸疗装置应考虑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yGo6 .4灸疗装置主体材料类型区别较大的应考虑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金属材质和竹/木材质的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二)综述资料1.概述申请人应描述申报产品的管理类别、分类编码及名称的确定依据。2 .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2.1 工作原理:通过灸材固定装置和/或温度调节装置限定和/或调节灸材与施灸表面(穴位/位置)的相对距离,由灸材燃烧产生温热效应。2.2 作用机理:利用灸材燃烧产生的温
6、热作用施灸于人体穴位/部位。说明灸材不含药理作用的具体依据。3 .结构及组成应根据产品自身特点确定结构组成,通常由灸材(应说明灸材的具体组分)、灸材固定装置、温度调节装置等组成;灸材不应含药理作用。注册申请人应描述产品所有组件及附件,说明产品区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应提供产品结构示意图。4 .型号规格应从结构组成、原材料、功能、产品特征、性能指标等方面详细列表说明各型号规格间的异同点。应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型号规格的不同之处加以描述。应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表述方式、划分依据。各型产品结构存在差异的应分别提供示意图,示意图标注主要结构名称。5 .包装说明应提供有关产品包
7、装的信息,如描述产品包装的材料,说明包装清单和包装方式。6 .产品的适用范围、禁忌证6.1 适用范围:该产品通过灸材燃烧对人体产生温热作用施灸于人体穴位/部位。其描述应根据产品自身特点,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并应与临床评价资料结论一致。6.2 禁忌证:至少应包括以下列举的内容,其他禁忌证可以结合产品实际情况参考灸疗治疗的禁忌证。对灸材过敏者及对产品材料过敏者禁用。极度疲劳、饥饿、大汗淋漓、大惊、大恐、大怒、酒醉者、出血倾向者禁用。对于认知障碍的患者、感觉障碍的患者、某些传染病、高热、昏迷、抽搐、抽风期间,或身体极度衰竭、局部红肿的患者禁用。禁忌证和注意事项是临床研究者在试验中发现或预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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