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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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柘晶零售企Q柘舄座量名全再用管理为法(弑桁)(猊求毒见箱)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我市药品零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信息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市药品零售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
2、,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发布和运用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仅经营体外诊断试剂(药品)和乙类非处方药的专营企业,不适用本办法。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时间不足半年的不纳入当年质量安全信用评定。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按照依法、公开、公正、客观、统一、分类、分级的原则。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指导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的具体实施。
3、第二章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采集第六条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是评定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必要的相关信息,包括:(一)违法失信信息:药品零售企业因与药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理或受到司法裁判等信息。(二)主体责任落实信息:药品零售企业办理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备案、报告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合规情况;执业药师履职情况;向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情况;对风险采取的控制措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情况;公共信用评价等情况。(三)监督管理信息: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监督检查、质量抽检情况及企业配合检查、风险处置等情况。(四)正向激励信息:主动采
4、取自律措施有效保障药品质量情况,企业获得相关荣誉奖励,承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活动及公益、民生项目等情况,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受医保部门星级评定情况。第七条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采集是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记录、收集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相关信息的行为。第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主要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采集,原则上应自信用信息发生后15日内完成采集。药品零售企业应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集相关信用信息。第九条药品零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正向激励,提交证明材料。药品零售企业主动申报的正向激励信息,应为企业本年度发生的相关内容,并于当年12月31
5、日前提交证明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自收到证明材料20日内完成审核认定。第三章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与分级第十条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根据药品质量安全设置信用评价指标,按照违法失信、主体责任、监督管理、正向激励4个方面进行赋分。药品零售企业信用分值设置和赋分规则按照温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标准(试行)执行。第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实行年度评定,依据相应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第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分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个等级。按照以下分级标准判定信用等级:(一)信用评价分900的,为A级;(二)信用评价分80
6、0且900的,为B级;(三)信用评价分750且800的,为C级;(四)信用评价分700且750的,为D级;(五)信用评价分700的,为E级。第十三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E级:(一)因药品质量相关原因被责令停业的;(二)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因药品质量有关的刑事犯罪行为,被司法裁判的;(三)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因药品质量有关的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的;(四)造成较大以上药品安全事件(事故);(五)其他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情形的。第四章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
7、价信息有效期及修复第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信用信息类型设置有效期,有效期自相关信息认定之日起算。主体责任落实信息、监督管理信息、正向激励信用信息有效期为1年。违法失信信息有效期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严重失信惩戒期限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结果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原因被撤销或纠正的,应及时纠正相应信用信息。第十六条药品零售企业应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申请修复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修复有关要求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开展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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