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出厂检验管理合规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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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出厂检验管理合规指引为指导本市食品生产企业规范出厂检验管理,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一适用范围本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包括自建实验室或委托第三方实验室实施出厂检验的食品生产企业。二检验制度(一)制度建设1 .食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建立检验管理制度,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人员,确保检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2 .出厂检验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检验程序、标准、频率
2、、项目及方法等,明确每批次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3 .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处置制度,禁止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场。(二)检验项目食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具体产品执行标准,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厂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以有效验证生产过程中的控制措施。净含量、感官要求以及其他容易受生产过程影响而变化的检验项目的检验频次应大于其他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可以包括以下指标:1 .感官指标(色泽、气味、形态等);2 .理化指标(水分、灰分、酸价、过氧化值、蛋白质等);3 .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以及致病菌等);4 .污染物指标(铅、镉、汞、碑等
3、);5 .农药、兽药残留指标;6 .食品添加剂指标;7 .出厂检验制度中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三)检验流程1 .抽样。按产品特性及标准要求,每批次产品抽取代表性样品,记录抽样信息(批次、抽样地点、抽样人等)。2 .检验。依据本企业出厂检验制度中规定的检验方法,开展出厂检验项目检验。3 .记录与报告。生成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单,包含样品信息、检验方法、结果、审核人等。4 .复核与放行。复核人员审核结果,确认合格后方可放行。(四)检验记录1 .检验记录应包括抽样记录、原始检验数据记录、正式出厂检验报告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2 .原始记录
4、需包含样品名称、批次、检验日期、检验方法、操作人员、数据结果等。3 .检验报告应载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检验依据、结论、报告人及审核人等信息。(五)能力验证1 .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进行1次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验证范围应覆盖本企业所有的出厂检验项目。2 .验证不合格的应暂停出厂检验,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出厂检验须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开展。三过程控制(一)原辅料检验1 .食品生产企业根据产品特性建立原辅料定期检验制度,结合原辅料风险和生产工艺,明确原料定期检验频次和项目。2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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