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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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背景】为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强基础、补短板、惠民生、扩投资等积极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V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专项债是指自治区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本办法适用于符合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第三条【基本原则
2、】坚持高效协同,突出“专项债资金跟着好项目走“,完善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管项目、财政部门牵头管资金的一体化工作机制。坚持防范风险,统筹发展和安全,压实属地政府责任,做实优质项目储备,规范项目审核把关,严禁脱离实际、超出政府投资能力,防范专项债偿付风险。第四条【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管项目,负责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核,指导项目单位按规定办理前期手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项目前期手续、投向领域和建设内容,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在线监测、调度督促和现场检查,推动项目加快开工建设。财政部门牵头管资金,负责债券预算管理、拨付使用以及督促落实项目单位还本付息等。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项目融资平衡方案、财
3、务评估报告书、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一案两书”)审核,专项债额度分配管理和组织发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业专项债项目的谋划储备,指导督促项目单位真实测算项目收益水平、规范使用债券资金、按时还本付息,以及监督项目建设运营、归集项目收入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能源、林业、文物等有关要素服务保障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要素保障、审批服务工作,确保项目开工手续完备。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专项债承销和投资业务,向金融机构推介专项债项目、组合融资项目,加强政、金、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自愿予以支持。项目单位是专项债项目申报、资金使用和偿还的直接责
4、任主体,负责谋划储备专项债项目、完善项目手续、编制发行资料、规范使用债券资金、及时偿还债券本息、填报项目进展情况数据等,应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可靠。中介机构应履职尽责做好项目资料审核工作,公平、公正、客观出具中介报告。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五条【储备标准】实行专项债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均可申请专项债资金,并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托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赋码,并把项目代码作为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二)项目成熟可行,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核准、备案手续;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企业投资项目,已履行审批手续;(三)项目在建或在资金申请使用当年12月底前能够开工,
5、原则上不应在申报截止月份后3个月内完工;(四)项目已落实除专项债以外的其他资金来源。第六条【入库程序】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围绕国家重大战略、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及行业重点规划、重点工作任务等,常态化滚动推进专项债项目谋划与储备。项目信息应与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信息一致。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项目报送至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并同步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地方政府专项债穿透式监测系统,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准确、一致。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核第七条【申报时间】各市、县(市、区)政府一般应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的集中报送,并在次年2月底、5月底、8月底前分别完成当年二季度、三季度和全年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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