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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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水上交通管制行为,维护通航秩序、保障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地方管辖通航水域(长江干线除外)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组织和管理。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水上交通管制的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在省交通运输厅统一领导下,承担全省水上交通管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管辖水域内水上交通管制的管理工作;其指定机构负责管辖水域内水上交通管制的具体实施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指定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部门
2、。第四条水上交通管制遵循安全第一、预防在先、高效便捷、因地制宜的原则。水上交通管制时间长、涉及范围广、严重影响水上运输及生产作业的,实施管制的交通运输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水上交通管制”是指出现对水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况,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水域、特定船舶采取的限制或疏导交通的措施。第六条遇有下列对水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形之一,可根据需要实施水上交通管制:(一)发生强对流天气、雷暴雨、台风、寒潮大风、严重冰情、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二)发生山体滑坡、堤岸坍塌等自然灾害;(三)航道损坏、阻塞、水深变浅、宽度变窄等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维护
3、尺度;(四)特定水域通航密度接近饱和;(五)洪水或异常增水、行蓄洪;(六)影响航行的水上险情或重大水上交通事故;(七)应急抢险;(八)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九)演习;(十)其他对水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形。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应当服从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命令。第七条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管制水域的气象、水文、地理特点;(二)管制水域及周边的通航环境;(三)管制时间和水域范围;(四)管制措施。第八条水上交通管制的主要措施包括:(一)封航,禁止锚(停)泊;(二)单向通航;(三)限制航行,限制通过船舶的时间、种类、尺度、航速等;(四)其他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第九条
4、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应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甚高频或其它有效途径提前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一)管制事由;(二)管制时间和水域范围;(三)管制对象;(四)管制要求;(五)需要对外公告的其他事项。因发生本办法第六条(一)至(七)项等紧急情况,可以立即采取水上交通管制措施,并同时向社会公告。第十条水上交通管制变更、暂停或取消的,应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甚高频或其他有效途径对外公告。水上交通管制暂停、取消的,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维护直至通航秩序恢复正常。第H一条下列水上交通管制由相关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报省级核准后实施:(一)持续封航48小时以上的;(二)涉及两个及以上地市级交通运输部门管辖水域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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