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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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制定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和自然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有序推进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加快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福建实际,制定福建省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省“通则式”管理规定)。(二)工作原则1 .底线思维、保护优先。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依据国土空间规划
2、管控规则开展建设活动,强化底线约束,落实底线管控。2 .引导集聚,优化布局。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深入挖潜存量村庄建设用地,引导村庄建设集中布局,推动乡村空间布局优化。3 .以人为本,振兴乡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分类有序落实乡村用地需求,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美。(三)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未编制村庄规划但有少量建设需求的村庄,原则上为收缩待定类、搬迁撤并类或常住人口规模不超过500人的村庄,以及确需纳入省“通则式”管理规定的村庄。具体适用省“通则式”管理规定的村庄名单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提出,经县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
3、厅,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二、用地布局指引坚持底线思维、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功能复合、统筹协调等原则,统筹考虑乡村建设项目空间需求,规范乡村建设活动。L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线、灾害风险防控线等相关管控要求,避开地质灾害高风险区、蓄滞洪区、地震断裂带、洪涝风险易发区、污染地块及重要矿产资源压覆区等不适宜建设区域,优先选址在环境适宜、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的地段,引导集聚、预留空间,有利生产、方便生活。4 .新增村庄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占用耕地。5 .鼓励农村公共设施应充分利用现有空间,综合行政管理、治理服务、医疗卫生、
4、文化体育等功能复合设置,选址宜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方便村民使用。6 .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貌、防灾减灾、邻避距离等要素,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减少对环境和生活的影响。7 .要加强县域统筹,加强与区域性交通、基础设施等的衔接,强化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政策融合。三、建设控制要求乡村建设项目应符合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乡村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建筑退距、建筑间距、建筑高度等。(一)建设标准L村民住宅建设应满足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
5、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2 .农村“两公”设施配置指引参照附件2。(二)建筑退距3 .道路退距(1)沿村庄道路建设,新建建筑宜后退村庄干路红线3米以上,后退村庄支路红线1米以上,临路方向后退距离如村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退让距离执行。(2)沿铁路及公路建设,应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新建建筑后退高速铁路不小于50米、后退普通铁路主线不小于20米、后退普通铁路支线不小于15米,后退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或高速公路高架路段上部结构外边线应不小于30米,后退国道应不小于20米,后退省道应不小于15米,后退县道应
6、不小于10米,后退乡道应不小于5米。4 .水系退距沿河道蓝线建设的,后退宽度8米以下的带状水系(沟渠、溪流等),不宜小于2米;后退宽度8米及以上的带状水系(沟渠、溪流等),不宜小于5米;后退面状水系的,不应小于10米。水系蓝线周边宜布置滨水、连续的步行系统或绿化等公共空间,保障滨水空间的共享性。沿海建设的,应符合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建筑后退线有关规定。5 .电力线退距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村民建房、农村“两公”设施建设项目。建筑物与各级电压导线边线的安全距离应满足如下退距要求:1千伏以下为1米,110千伏为L5米,35千伏为3米,66110千
7、伏为4米,154220千伏为5米;330千伏为6米,500千伏为8.5米,750千伏为11.5米,100O千伏为15米。(三)建筑间距新建农村建筑间距应满足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要求,住宅建筑前后间距、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应满足消防、通风和采光要求,建筑宜朝南、朝南偏东或偏西布置。建筑间距应不妨害相邻权、地役权,应保证相邻房屋的正常采光和通行要求。(四)建筑高度1 ,农村村民住房的建筑层数应符合属地有关规定和规划要求。2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建筑高度不应大于15米。其中,农村幼儿园、村卫生所、防疫站等的建设高度不应大于12米。3 .农村建筑高度应满足安全、日照、通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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