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13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运行维护管理第五章信息和档案管理第六章综合管廊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怀远县、固镇县、五河县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路灯、广播电视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
2、述管线的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地下管线统筹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统筹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员、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等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线相关管理工作。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园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协调责任,配
3、合市级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第六条鼓励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地下管线质量与安全性,提高地下管线集约利用与数字化、可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地下管线安全和保护的宣传教育与知识普及工作,提升社会公众的地下管线安全和保护意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九条城乡
4、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轨道交通、人民防空等规划相衔接。第十条地下管线按照下列要求敷设:(一)主干路管线优先敷设于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下;(二)道路两侧沿线的地下管线支管敷设至道路规划红线一米外,排水管线末端设置支管检查井;(三)附属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城市景观相协调。管线随既有桥梁、隧道敷设的,敷设前应当征询桥梁、隧道主管单位意见;桥梁、隧道建设前,应当征询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意见,并预留管线所需要的空间。第十一条地下管线自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路东、路北敷设的管线为电力、供水、排水(雨水、污
5、水);路西、路南敷设的管线为通信、热力、供水、燃气、排水(雨水、污水)。第十二条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机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程序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办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取得相关区域的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后进行工程设计;未取得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不得组织工程设计和施工。既有地下管线分布复杂或者现状资料不符合地下管线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探测。探测经费纳入工程相关费用。探测单位提
6、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规划定位放线,并向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地下管线测量成果等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在制定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时,应当提前告知有关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和管线单位。管线单位应当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制定各专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市、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
7、管线综合规划、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结合有关专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随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管线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地下 管线 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