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病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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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大病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参保人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大病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原则】大病保险遵循政府主导、保障大病、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相衔接,提高医疗保障整体效能。第三条【参保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城乡居民基
2、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大病保险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对个人负担部分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给予补助。第五条【制度框架】我省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和经办管理服务。大病保险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互助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等制度做好有序衔接,形成保障合力。第六条【协同治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财政、卫生健康、民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病保险相关工作。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大病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大病保险纳入医疗保
3、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范围。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七条【账户管理】大病保险基金统一基金池子,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设立大病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支出户。第八条【资金来源】大病保险所需资金职工按上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收入的百分之六、城乡居民按90元/人/年X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参保人数,各自划转至大病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个人和单位无需单独缴费。随着大病保险基金规模的扩大,城乡居民年度筹资金额逐步过渡到居民基金年度收入的6%左右。具体数额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本条规定逐年确定后发布。第九条【筹资标准调整机制】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费用增长情况、基金收支状况等因素,由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
4、门适时动态调整。第十条【基金管理】大病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上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筹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五时,下一年度不再提取大病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补足。第三章待遇保障第十一条【保障范围】参保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年度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第十二条【待遇享受】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待遇与其相应的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待遇同步享受。第十三条【待遇标准】对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实行分段、分次保障。(一)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5、1万元,原则上逐步向不高于全省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过渡;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o(二)支付比例。大病保险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基础报销比例不低于60%o具体支付比例根据费用分段确定,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其中,1万(含)24万(不含),报销60%;2.4万(含)-4万(不含),报销65%;4万(含)-5.6万(不含),报销75%;5.6万(含)-7.2万(不含)报销80%,7.2万以上,报销90%o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体,各段报销比例增加5%o(三)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0
6、万元,逐步向上年度全省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过渡。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体,取消最高支付限额。(四)实行大病保险待遇享受与参保年限挂钩。职工医保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缴费年限或补缴年限每提高1年,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5个百分点;退休人员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每减少一年,大病保险报销比例降低3%o居民医保连续参保10年(含)以上的,连续参保每增加1年,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5个百分点。第十四条【大病补充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参保人享受大病补充医疗费用待遇。参保人经大病保险报销后,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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