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第壹文秘!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第壹文秘
全部分类
  • 幼儿/小学教育>
  • 中学教育>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考试>
  • 外语学习>
  • 资格/认证考试>
  • 论文>
  • IT计算机>
  • 法律/法学>
  • 建筑/环境>
  • 通信/电子>
  • 医学/心理学>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第壹文秘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1361605       资源大小:15.05KB        全文页数:1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如果您不填写信息,系统将为您自动创建临时账号,适用于临时下载。
    如果您填写信息,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系统自动生成),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运行维护管理第五章信息和档案管理第六章综合管廊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怀远县、固镇县、五河县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路灯、广播电视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地下管线统筹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统筹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员、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等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线相关管理工作。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园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协调责任,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第六条鼓励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地下管线质量与安全性,提高地下管线集约利用与数字化、可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地下管线安全和保护的宣传教育与知识普及工作,提升社会公众的地下管线安全和保护意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轨道交通、人民防空等规划相衔接。第十条地下管线按照下列要求敷设:(一)主干路管线优先敷设于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下;(二)道路两侧沿线的地下管线支管敷设至道路规划红线一米外,排水管线末端设置支管检查井;(三)附属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城市景观相协调。管线随既有桥梁、隧道敷设的,敷设前应当征询桥梁、隧道主管单位意见;桥梁、隧道建设前,应当征询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意见,并预留管线所需要的空间。第十一条地下管线自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路东、路北敷设的管线为电力、供水、排水(雨水、污水);路西、路南敷设的管线为通信、热力、供水、燃气、排水(雨水、污水)。第十二条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机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程序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办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取得相关区域的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后进行工程设计;未取得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不得组织工程设计和施工。既有地下管线分布复杂或者现状资料不符合地下管线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探测。探测经费纳入工程相关费用。探测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规划定位放线,并向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地下管线测量成果等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在制定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时,应当提前告知有关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和管线单位。管线单位应当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制定各专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市、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结合有关专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随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管线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九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进行跟踪测绘,并对测量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进行开挖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单位应当在工程覆土前完成跟踪测量。进行非开挖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土两端预留测量条件,并且向测绘单位提供准确的实际竣工图;采用非金属材质建设的,应当同步布设电子标志器、金属示踪线等辅助探测装置。第二十条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道路挖掘等审批手续。地下管线突发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施工,同时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二十一条在既有地下管线区域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既有地下管线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并告知施工计划和进度。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由道路建设单位组织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既有地下管线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对于可能涉及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明确安全责任。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并明确维护管理单位。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的,在确定位置后,方可施工;(二)发现不明地下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三)影响其他地下管线或者市政、环卫、交通等设施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有损坏,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做好记录,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四)地下管线建设时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要求,同时设置地下管线标识、定位、示踪等装置。第二十四条在本市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区地带内进行地下管线规划和建设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地下管线工程原则上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实施的,应当依法报请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前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二)管线选线、敷设方式及附属设施建设应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和整体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城市景观与历史环境。涉及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管线工程,其设计方案应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三)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大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文物保护方案。文物保护方案应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四)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实施地下管线工程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文物安全。鼓励采用对文物影响最小的技术手段。(五)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管网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实行地下管网安全运行监测平台互联互通,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地下管线的监测,做好事故防范、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新建地下管线应安装监测传感设备,并纳入地下管网安全运行监测系统。第四章运行维护管理第二十六条管线单位负责各自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和维护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二)设置安全防范设施,定期进行地下管线运行状态评估;(三)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制定隐患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四)工程施工可能对地下管线造成影响的,在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后,指定专人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设施的监护工作;(五)建立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线信息更新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废弃的地下管线,管线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拆除或者封填管道,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信息和资料报送市、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权属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由道路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予以拆除。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一)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二)损坏、占用、挪移、接驳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三)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堆放、排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五)在地下管道、井室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施工浊水,腐蚀性液体、气体;(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第五章信息和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实现地下管线信息共享。管线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各自地下管网地理信息系统,纳入城市地下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第三十条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等信息交付市、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录入信息系统,实现动态更新。第三十一条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后十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覆土前的地下管线测量数据报送市、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现地下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数据更新。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第三十二条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制度。档案、信息的存储、处理、传递、使用、销毁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三十三条市、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查阅和咨询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提供便利。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第三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更新、运行和维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第六章综合管廊第三十五条城市新建区、旧城改造区、新建道路以及管线密集区等重点地段,应当同步规划并根据实际有计划地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第三十六条已规划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综合管廊;暂时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为综合管廊建设预留规划通道。综合管廊建设应当满足管线权属单位、运营维

    注意事项

    本文(《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为本站会员(p**)主动上传,第壹文秘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壹文秘(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1wenmi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1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第壹文秘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壹文秘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