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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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第十二条个人30万元和小微企业40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分担比例为省级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70%,市县承担30%;小微企业担保贷款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部分贴息资金由省级和市县按照Ll的比例分担。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第十三条未经省政府同意,对于超出本办法规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的部分,专项资金不予贴息支持;对于突破本办法规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贷款利率上限或贴息比例的贷款,专项资金不予支持。第十四条逐步实现“创业担保贷款信息交换及监管平台”线上办理业务,实现省级
2、与市(州)、县(市、区)平台信息互联互通,为创业群体融资搭建线上办理业务的“绿色通道”,实现“申办、审核、贷款、贴息”全部在线上办理,全面提升融资的便利性和使用体验。笫十五条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奖补资金总额按全省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O5%安排。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各地上年度创业担保贷款新发放额、创业担保贷款余额、资金绩效评分等三个因素确定。各因素权重分别为创业担保贷款新发放额占35%,创业担保贷款余额占35%,资金绩效评分占30%。奖补资金可统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提升个人或小微企业申领创业担保贷款
3、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关工作。第三章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第十六条为支持各市(州)、县(市、区)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促进形成普惠金融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着力改善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发展环境,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该项资金全部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第十七条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每年评选确定2-3个示范区,分档给予奖补,奖补标准根据中央评定我省档次确定。档次资金安排(万元)示范区资金分配(万元)第一档100OO第一名:4000第二名:3500第三名:2500第二档7500第一名:3000第二名:2500第三名:2000第三档5000第一名:200
4、0第二名:1750第三名:1250奖补资金由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普惠金融方面。第四章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第十八条为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补。第十九条本办法支持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持牌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笫二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奖补支持:(一)当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二)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o(三)当年涉
5、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o(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H一条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市县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额度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纳入农村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第二十二条本章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存(贷)款余额的平均值。本章所称年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本章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以农户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对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涉农贷款的统计口径
6、以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均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一年度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本章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第五章资金申报与分配第二十三条每年2月15日前,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汇总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本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报省财政厅。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表。上一年度为普惠金融示范区的市(州)、县(市、区)应同步报送上一年度普惠金融示范区绩效考核表(附件2
7、)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本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包括: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3)、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附件4)。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申报经当地财政部门会人行分支机构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对未按规定要求报送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市(州)、县(市、区),省财政厅将不予受理,视同次年度不申请专项资金。第二十四条示范区申报和评选1.申报。申报工作由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联合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申报市(州)、县(市、区)应立足本地实际编制实施方案,确保立项依据充分、目标内容清晰、工作措施有效,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将申报文件(一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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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 金融 发展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