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规格表述技术指导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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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规格表述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天津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中药制剂)规格通常以单位制剂(每粒、片、克、毫升、丸)中所含药物成份的量表示。但是,中药制剂大多为复方制剂,所含成份复杂,难以在规格项下直接标示所含成份的量。目前,中药制剂的规格大多仅以单位制剂的重量或体积等表述,给临床准确用药带来不便。为规范中药制剂规格的表述内容及表述方式,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规格是中药制剂说明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表述应尽可能提供准确的药物成份量的信息,以便于中药制剂的临床使用。中药制剂的规格虽无法直接标明所含药物成份的量,但可以标示出制成单位制剂所需处方药味的剂量。鉴于以上认识,中药制剂的
2、规格标示内容中一般应包含单位制剂中所相当的处方药味(包括饮片、提取物、有效成份等)的理论量(或标示量)。中药制剂的规格建议参照本指导原则进行规范表述。由于中药制剂的情况比较复杂,实际工作中难以按本指导原则规范的,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用其他合理的方式标示单位制剂中所含药物量的信息。二中药制剂规格表述的一般原则(一)与处方药味相对应的原则处方药味为饮片的制剂,其制剂规格标示内容一般应包含单位制剂相当于饮片的重量。如处方药味为饮片的片剂,其规格可标示为“每片重*g(相当于饮片*g)”;液体制剂,其规格可标示为“每Iml相当于饮片*g。处方药味为有效成份等的制剂,其规格可直接以单位制剂中所含有效成
3、份等的标示量标示。如处方为有效成份的黄苓甘滴丸,其规格可标示为“每丸含黄苓昔IOmg55o处方药味为浸膏、流浸膏、植物油脂等提取物的,其规格可以单位制剂中所含相应药味的理论量标示。如某颗粒剂处方含*浸膏及饮片,其规格可标示为:每Ig相当于饮片*g,含*浸膏*mg。处方药味包含多种类型的制剂,在规格中一般需一一表述。难以在规格项下一一表述的,可按处方药味的类型合并后表述。如某制剂的处方药味有多个饮片及多种提取物,可分别计算单位制剂中相当的饮片总量及所含提取物的总量,规格标示为“每片相当于饮片*g,含提取物*mg”。表1不同投料药味类型的规格表述举例规格表述处方药味类型绞股蓝总甘滴丸提取物每*丸重
4、*g(每Ig含绞股蓝总昔6mg)肿痛散饮片每Ig相当于饮片Ig十三味骨伤丸饮片每15丸重lg(相当于饮片Ig)如同品种单位制剂相当的饮片量等相同,一般视为相同规格。同品种单位体积或重量制剂中的药物量相同(定量型气雾剂及喷雾剂等除外)的,一般视为相同的规格;同品种浓度不同的,一般视为不同的规格。制剂规格一般不表述与辅料相关的内容。如同品种单位制剂相当的饮片量等相同,因辅料不同而形成的无糖颗粒与乳糖型颗粒,糖衣片与薄膜衣片等均视为相同的规格。由于中药丸剂的特殊性,蜜丸、水蜜丸仍视为不同的规格。(二)与用法用量、装量规格相协调的原则制剂的装量规格主要用于标示最小包装容器内所装药物制剂的量,如每板装1
5、2片、每瓶装100ml、每袋装10g,等等。制剂规格应与说明书的【用法用量】、【包装】的装量规格等协调。规格表述应便于准确用药。除儿童用药外,一般不应出现一次服用1/3袋(瓶)或1/4袋(瓶)等情形。规格等的表述应与用法用量相符。例如,当丸剂的【用法用量】为“口服。一次*g”时,【规格】可表述为“每*丸重*g(相当于饮片*g)”,同时【包装】的装量规格表述为“每瓶装*g;当其【用法用量】为“口服。一次1袋”时,【规格】可表述为“每袋相当于饮片*g”,同时【包装】的装量规格表述为“每袋装*g;当【用法用量】为“口服。一次*丸”时,【规格】可表述为“每*丸重*g(相当于饮片*g)”,同时【包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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