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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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422952022)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关于加快起草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函(工消费函2024102号)的要求,组建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422952022)标准修改单起草工作组(由原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协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牵头,其他起草成员单位参加)。修改单起草工作组学习了工消费函202410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2-23南京市雨花台区电动自行车重大火灾事故,以及标准发布一年来的情况,分别于3月27日在天津和3月29日在上海召开“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42295-2022)
2、标准座谈会”,充分听取企业和检验机构意见,形成修改单草稿;于4月5日至11日征集修改单起草工作组成员意见;于4月14日下午在上海召开了GB42295修改单起草工作组会议,专题讨论修改单草稿反馈的意见,形成修改单初稿;随后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组织协调形成了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二编制原则强制性国家标准修改单主要技术变化的依据及理由本文件起草按照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部署要求,本着协调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与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
3、96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和最新发布的GB4385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保持协调一致,相互补充。本文件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1范围”第二段修改为:本文件适用于符合GB17761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删除第三段。说明:本文件是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只适用于GB17761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有关车载充电器与GB17761保持一致,不再重复描述。(二)3.1”定义修改为:3.1主回路maincircuit电机控制器输出的传输动力电能驱动电动机的电路。说明:本条款更改适应电动自行车产品技术现状。(三)“4.1.2”修改为:4.1.2 蓄电池组的安全性应符合其相应的国家标准
4、等的要求。说明: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已发布,同时,便于本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可连续性。(四)增加“4.1.3”:4.1.3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不得设计、制造及使用车载形式。说明:强调电动自行车不应使用车载充电器,与GB42296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五)“4.3.4接触电阻”修改为:车辆限流保护值大于IOA的,其主回路导线的所有连接应采用永久性连接或接线端子防松连接,且接触电阻值不应大于10mo“5.3.4接触电阻测量”修改为:接触电阻用精度不低于3mQ的电阻测试仪,按以下方法进行测量:将电阻测试仪与接触部位两端连接,在5Amm2电流强度下,测量其接触电阻值。
5、说明:为便于企业和检验机构测量,经过试验验证将接触电阻限值更改为一个数值,简化测量方法。(六)“4.4电压”及对应的“5.4电压测量”做如下修改:“4.4电压”修改为:车辆除主回路及与蓄电池系统直接连接的电路(例如电路中串联的熔断器、断路器、机械/电子电门锁、机械开关等)之外,其他任何电路在任何状态下电压不应大于35.0V(直流)和16.0V(交流)。“5.4电压测量”修改为:以车辆蓄电池系统负极为基准点,测量并记录除主回路及与蓄电池系统直接连接的电路之外的任何电路的电压值。说明:本条款更改为适应电动自行车产品技术现状。(七)“4.8.1对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修改为:4.8.1对触及带电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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