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承运人在中国境内的运行和维修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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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文号:民航规202325号编号:AC-129-FS-002R1下发日期:2023年8月3日外国航空承运人在中国境内的运行和维修规范1 .依据和目的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9部(CCAR-129部)制定,目的为申请和持有CCAR-129部运行规范的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规范地运行和维修提供指导。2 .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129部申请在中国境内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同时适用于参照CCAR-129部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3 .废止自本咨询通告颁发之日起,20
2、06年5月7日颁发的AC-129-002外国航空承运人在中国境内的维修废止。4 .说明CCAR-129第129.7条明确: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应当遵守下列文件中的相应规定:(1)CCAR-129部及按照CCAR-129部颁发的运行规范(不超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运营人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所规定的运行条件和限制);(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6航空器运行、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的标准条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中对外国民用航空器进行运行管理、安全管理、安全保卫和空中交通管制的相关规定;(4)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CCAR-129部第129.43条进一步明确,除按照第129.41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和机组应当携带的文件资料外,运行规范持有人的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运行的人员应当按照运行手册实施运行。对于运行手册,由于各缔约国民航局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的标准转化为本国民用航空规章时称谓有所不同,CCAR-129部所要求的运行手册实际既包括附件6中附录2所述的运行手册,也包括第11章所述的维修控制手册、维修大纲以及第6章所述的最低设备清单。注:本文件中所述附件6均指附件6第I部分:国际商业航空运输一飞机。CCAR-129部的上述要求说明,对于外国航空承运人,其运行审定和监管基本责
4、任是所在国的民航当局。中国民用航空局按照CCAR-129部对外国航空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主要是基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确认能够在我国境内规范运行,以确保运行安全,并不是代替其所在国民航当局的责任。另外,外国航空承运人在中国境内实施运行就必然涉及到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及使用为其提供服务的单位或者人员,将涉及到要遵守从事经营活动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本文件即是基于上述原则,对外国航空承运人在中国境内运行时需遵守的运行和维修规范提供指导。特别说明的是,对于运行和安全管理而言,CCAR-129部第129.7条b(3)中所述涉及民航规章即CCAR-91部,具体主要涉及A
5、、C、D、H章部分条款。本文件也结合相关内容给予了说明,但不涉及危险品运输、安全保卫和空中交通管制相关内容,相关要求可参考如下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及其相关法规文件:CCAR-276部: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343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CCAR-93TM部: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5 .航空器5.1 基本条件在中国境内运行的航空器应当为所在国民航局批准运行规范或者等效文件中列入批准清单的航空器,并且能够表明适合涉及的运行种类,具体包括:(1)RVSM运行(CCAR参考:CCAR-91R4第9L371条;ICAO参考:附件6第7章)(2)II类和In类运行(CCAR参考:C
6、CAR-91R4第9L381条;ICAO参考:附件6第428.3段)(3)PBN运行(CCAR参考:CCAR-91R4第9L385条;ICAO参考:附件6第7.2段)(4)使用HUD/EVS低能见度运行(CCAR参考:CCAR-91R4第91.387条;ICAo参考:附件6第6.24段)(5)EDTO运行(ICAO参考:附件6第4.7段)如使用陆上飞机实施延伸跨水运行,应当通过适航审定表明水上迫降的符合性或者水上迫降能够达到等效安全水平。(CCAR-91R4第9L201条;ICAO参考:附件6第6.5段)如所运行航空器为湿租,应当符合CCAR-129部第129.11条的限制。5.2 携带证件和
7、文件申请飞入中国境内的航空器及在中国境内运行时,应当具有并携带如下经承运人所在国局方批准的电子版或纸张版的有效证件和文件:(1)国籍登记证国籍登记证一般应当为承运人所在国颁发。如登记国为非承运人所在国,还应当提供依据国际民航公约83分条签订责任转移协议的证明。(CCAR参考:CCAR-91R4第91.201条;ICAO参考:公约第29条和83分条)(2)适航证除特许飞行情况外,适航证应当为标准适航证。另外,除依据国际民航公约83分条签订责任转移协议的情况外,适航证应当为承运人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CCAR参考:CCAR-91R4第9L201条;ICAo参考:公约第29条和83分条)(3)无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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