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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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重庆市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网络医疗机构)管理,规范院前急救秩序,提高院前急救服务能力和质量,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X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等,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院前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本办法所称院前急救,是指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按照统一调度指挥,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第三条院前急救是保障民生的公益性事
2、业,本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应纳入院前急救网络,承担城乡地区院前急救任务,并按照当年度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能力评估标准推进院前急救标准化建设。第四条非公立医院是全市院前急救网络的补充。按照自愿的原则,二级以上非公立医院在达到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能力评估标准后,向所在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加入本市院前急救网络。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专家按照当年度重庆市二级及以上医院院前急救能力评估标准对申请医院进行初评。初评合格后,由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正式评估申请,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市院前急救质控中心专家组成员对申请医院进
3、行正式评估,评估合格纳入本市院前急救网络;评估不合格的医院进行1年期整改,期满由市卫生健康委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纳入院前急救网络,评估不合格两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第五条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入网创建的市级专家,不得参加相关评估工作。第六条纳入本市院前急救网络的医疗机构,须遵守本市院前急救工作规范和技术服务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定期开展院前急救能力评估,持续提升院前急救服务能力。对后续能力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暂停开展院前急救服务并进行1年期整改,期满后由相关医院提出申请,市卫生健康委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合格恢复开展院前急救服务;重新评估仍不合格的,作退出院前急救网络处理。第七条各网络医
4、疗机构违反本市院前急救制度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卫生健康委作退出本市院前急救网络处理,且两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纳入。第八条各网络医疗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统一调度,派遣急救车辆和人员完成院前急救、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救援等工作。各网络医疗机构须保证院前急救车辆及人员24小时待命;因故停止院前急救服务,须提前向所属120调度指挥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资料备案。第九条院前急救车辆应停放在本单位固定的待命区,保证专车专用,不得将院前急救车辆用于院间转诊、取血、非急救转运等非院前急救任务。第十条各网络医疗机构应定期检查急救车辆状态、车载设备和药品情况,确保满足院前急救任务需求。院前急救任务结束后,应按
5、程序处置医疗废物,做好车辆常规消毒,补充药品和耗材;及时完善院前急救病历,保存车载视频等音视频资料,并按规定存档。第十一条各网络医疗机构接到调度指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派车,执行院前急救任务,不得无故拖延、推脱。第十二条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按照院前急救工作规范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工作;转运患者应当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的原则。第十三条患者及其家属要求送往指定医疗机构时,院前急救人员应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同时报告120调度指挥中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院前急救人员决定送往相应的医疗机构:(一)患者病情危重、或转运途中可能存在生命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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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 急救 网络 医疗机构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