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复议案件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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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行政复议案件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监督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基本概念】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案件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的行为进行内部层级监督的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案件监督工作。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监督工
2、作,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工作原则】行政复议案件监督工作实行监督与指导相结合,坚持依法、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第五条【监督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复议机构按照本规定开展行政复议案件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监督工作由其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第六条【监督事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其行政复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申请监督:(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三)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四)无正当理由中止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不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五)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行为。第七条【提出监督申
3、请】申请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监督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其中,申请对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行为进行监督的,分别向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行为进行监督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上级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复议监督事项。第八条【办理程序之一:登记、分流、调查核实】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监督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当面询问、材料补正、组织听证、现场调查
4、、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第九条【办理程序之一:确认请求】申请人以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形式申请监督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实质请求确认。经确认属于行政复议监督事项的,应当在告知处理结果向申请人释明;经确认属于行政复议申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条【办理程序之一:转办】行政复议监督案件应当由下级行政机关办理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监督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监督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转送有关行政机关办理。下级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监督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下级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监督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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