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证据管理专项法务培训-王兴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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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证据管理专项法务培训审计部王兴余第一部分举证责任概念、重要性、案例1、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2、两层含义:即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前者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也称行为责任;后者是指如果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也称结果责任。3、结论:仲裁或诉讼就是打证据,如不能举证,很可能用人单位败诉。4、案例:某工厂一副总离职,公司未与其办理离职手续,离职后人事也没人通过可存证方式通知其已自动离职,也没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等。后该人起诉公司要求支付未付工资、降温费和违法辞退赔偿金等。一审中,该人主张被违法辞退
2、,单位主张自动离职,但没法举证系自动离职,故一审判决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等,二审开庭后维持了一审判决。法院裁判依据就是举证责任规则。第二部分劳动争议部分事实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一、法律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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