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版《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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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规则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一、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他依法履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执法部门)在制定和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时,应当遵守本规则。二、省建设厅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和指导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
2、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负责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指导和实施工作。三、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四、本规则所称裁量权基准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执法部门在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五、省建设厅负责制定省地方
3、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定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国家有关部门尚未制定相应裁量权基准的,由省建设厅先行制定。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执法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执法部门可以先行制定。设区的市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下级部门应当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细化、量化。七、制定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划
4、分裁量档次并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范围,不得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处罚种类,不得改变行政处罚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二)合理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因素,做到过罚相当,避免轻过重罚、重过轻罚。(三)公平原则。行政执法裁量应公平公正,不得因当事人地域、行业等不同区别对待,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近。(四)公开原则。及时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八、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裁量事项作出以下规定:
5、(一)可以裁量是否处罚的,应当规定是否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二)可以裁量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的,应当规定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三)可以裁量处罚种类的,应当规定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适用情形;(四)可以裁量处罚幅度的,应当划分裁量档次或者明确计算方法,并规定具体适用情形。各裁量档次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应当根据惩戒程度按顺序依次适用,不得排除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不同裁量档次都适用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暂扣许可证的,各裁量档次适用的罚款数额、责令停产停业期限或者暂扣许可证期限应当为连续的合理幅度范围。九、各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发生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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