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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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行政备案管理制度,提升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备案,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备案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依法报送其从事特定活动的相关材料,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接收报送材料备查,并作为监管参考依据的行为。
2、第四条行政备案的事项设定、清单管理、运行实施和监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标准统一、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五条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备案事项的清单管理。第二章行政备案的设定第六条严控行政备案设定,本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备案事项,可对行政备案实施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第七条能够通过政府内部信息共享、涉企电子证照库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的,不再设定行政备案。第八条省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统一的行政备案事项清单。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包括省级主管部门、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备案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第
3、九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逐项制定本行业领域行政备案事项实施规范,明确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流程等实施要素。第十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释情况,对行政备案事项进行动态管理。行政备案事项及基本要素的管理权限和调整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江西省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行政备案的实施第十一条行政备案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清单实施,清单之外不得实施行政备案。第十二条行政备案原则上实行即来即备。第十三条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规范进行备案。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基础上,可主动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优化调整。第十
4、四条行政备案事项应当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统一管理,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共用,更大力度推进行政备案易办快办。第十五条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实施行政备案的事项名称、办理时限、办理地点以及备案材料等要素,编制形成办事指南,在江西政务服务网公布。第十六条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备案事项基本要素和实施规范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备案材料。对可以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核验的证照批文等备案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再次提供;对行政备案申请需要制式文本的,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免费提供纸质制式文本,以及网上下载相关表单或者文本途径。第十七条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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