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根据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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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1991年6月10日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川教基(1991)36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幼儿园登记注册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第三条举办幼儿园实行登记注册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境内举办幼儿园,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办园证书。第四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2、在安全和无环境污染的区域内设置幼儿园;(二)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并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三)幼儿园工作人员无慢性传染病或精神病;(四)园长、教师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五)医师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六)保健员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七)保育员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举办幼儿园的具体条件。第五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县(市、区)及其以上所属单位举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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