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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根据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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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根据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docx

    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1991年6月10日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川教基(1991)36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幼儿园登记注册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第三条举办幼儿园实行登记注册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境内举办幼儿园,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办园证书。第四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安全和无环境污染的区域内设置幼儿园;(二)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并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三)幼儿园工作人员无慢性传染病或精神病;(四)园长、教师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五)医师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六)保健员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七)保育员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举办幼儿园的具体条件。第五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县(市、区)及其以上所属单位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农村区、乡、镇所属单位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公民举办个体性质的幼儿园,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幼儿园登记注册表和办园证书的格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第六条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幼儿园应按照本办法重新登记注册,领取办园证书。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应暂缓登记,限期整顿,待具备办园条件后再予登记注册,暂缓登记期间应停止招收幼儿。经限期整顿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登记注册机关责令其停办。第七条登记注册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应加强监督指导,组织对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办园质量。第八条登记注册机关应定期对已注册登记并取得办园证书的幼儿园进行复审,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不再登记注册,办园证书作废。第九条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办园证书的幼儿园合并或更换举办单位(个人)、更改名称、搬迁园址的,须由举办单位(个人)向原登记注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办园证书的幼儿园停办时,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向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还办园证书O第十条未经登记注册、未领取办园证书,擅自招收幼儿的单位或个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对登记注册机关不发给办园证书或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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