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关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打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一、制定征求意见稿的必要性为统筹发展和安全、活力和秩序,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针对实践中认缴登记制出资案件激增、天价出资、期限过长等问题,公司法坚持守正创新,
2、重点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进行了完善,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同时,公司法明确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二、制定征求意见稿的主要过程为有效稳定市场预期、有序实现新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衔接,市场监管总局抓紧研究制定出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配套行政法规,自2023年12月29日公司法颁布后,多次组织知名法学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专题论证分析,
3、面向各类企业、中介机构、商会协会及登记一线人员进行座谈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见稿,推动稳妥处理存量公司新旧法适用问题,确保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各项举措落实落细。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从明确规定对存量公司实施“3+5”调整安排、调整处理出资期限和数额异常公司、公示信息要求、规范中介机构等方面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进行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存量公司设置3年过渡期。明确为存量公司适用公司法关于出资期限相关规定预留3年的过渡期,即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超过5年的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公司法施行之后3年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股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务院 关于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资本 登记 管理制度 规定 征求意见 起草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