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docx
《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docx(13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免疫和登记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四章收容和领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 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建 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 养、收容、领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导盲犬、扶助犬、搜救犬和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 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军用、警用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遵循原则】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
2、织 参与、养犬人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养犬管理纳入市域社会治理,建立联席 会议制度、组织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养犬 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 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和管理犬只收容场所,捕捉流浪犬,扑杀狂 犬,依法查处相关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不及时清理犬 粪箜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携犬外出未按照规定牵领等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疫情控监测,实 施犬只诊疗、防疫监督管理,指导死亡犬只无
3、害化处理,查处饲 养犬只未按规定免疫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救治、人用狂犬病疫 苗注射、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 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X 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 关工作。第六条【基层组织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 养犬管理纳入基层组织社会治理,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组织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 人做好犬只的免疫和登记
4、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 其他管理人应当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 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可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规约,督 促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推进文明养犬社区治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第七条【分区管理】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实行分区管理。泰安主城区104国道以东,青兰高速以北,博阳路以西(包 含省庄镇驻地区域),环山路以南;副城区104国道以东,一天 门大街以北,京沪铁路以西,青兰高速以南:桃花源路至桃花峪 进山口以东,环山路以北,天烛峰路至封禅大典以西(泰山风景 名胜区核心区域除外)的区
5、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 理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可以对前款规定的养犬重点管理区予 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现状、人口居住密度等 情况确定、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广播、电 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文明养犬知 识的公益宣传,引导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第九条【投诉举报】任何个人和单位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劝 阻、投诉和举报。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将 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第二章免疫和登记第十条【免疫规定】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均实行狂犬病 免疫制度。养犬
6、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内,携犬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确定的免疫单位接种狂犬病疫苗:(一)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三)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第十一条【免疫职责】免疫单位应当对符合免疫条件的犬只 接种狂犬病疫苗,发放犬只免疫证,并将免疫信息录入养犬管理 服务信息系统。重点管理区的犬只在接种狂犬病疫苗时植入电子标识。第十二条【管理区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 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应当 实行拴养或者圈养;除免疫、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因免疫、 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7、禁止在城镇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 犬。本市烈性犬的禁养品种名录,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养犬条件】个人养犬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单位养犬的,应当有专门场所和安全 防护设施,实行圈养,并确定专人负责犬只管理。第十四条【申请登记】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登记制度。 未经登记,任何个人、单位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后十五日内,携犬到公安机关 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信息初始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犬牌。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养犬人身份证件、联系方式;(二)住(居)所相关材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泰安市 管理条例
第壹文秘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重点工作绩效评估自评表.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