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系统案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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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监管系统案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案件(以下简称行政案件)审理审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案件审理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提出处理建议后、作出处理决定前,由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含承担法制职责的机构,下同)或者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的过程。案件审查是指安全监管部门的案件审查委员会或者得到授权的负责人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复核并作出决定的过程。第四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成立案件审查委员会。案件审查
2、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主要负责人;(二)分管案件承办机构的负责人和分管法制机构的负责人;(三)法制机构、案件承办机构和机关纪委负责人。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案件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且不得少于三分之二。邀请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参加。案件承办人员、审理工作人员和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列席。法制机构负责承办案件审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第五条参加案件审理、审查的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六条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实施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五)撤销资格、资格证、资质、许可证、批准文件;(六)暂扣或者吊销资格、资格证、资质、许可证。前款第(二)、(三)项罚款数额、没收违法所得在3万元及以上,以及第(四)、(五)、(六)项,属重大行政处罚。第七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实施以下行政强制:(一)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二)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三)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四)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
4、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五)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的,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报请政府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一)迅速控制危险
5、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二)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三)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依据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可以采取将该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治理资金划入指定账户的措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代为治理。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和第二款、第三款,属即时强制措施。第八条安全生产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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