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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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第三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
2、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第四条举报人对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有关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市级有关部门举报。举报人可以采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部门举报电话、部门网站、手机客户端、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市有关部门举报电话,市应急局:XX;市发展改革委:XX;市工业和信息化局: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市交通运输局:XX;市市场监管局:XX;市消防
3、救援支队:XXo第五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第六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第七条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分档对举报人最高给予50万、30万、10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见附件。举报并经核查属实,不属于本条
4、前款规定的奖励情形的,其中一般事故隐患奖励500元至5000元;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火灾隐患奖励不适用本款。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以及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
5、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及其家属(指从业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下同)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九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执法检查等工作职责,本人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并严肃追责问责。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第十条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
6、谁受理、谁办理、谁奖励”的原则,市级奖励资金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发放,发放奖金通过部门预算统筹解决。第十二条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励发放单位应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指定的领取时间一般不低于60日。无法直接通知举报人的,受理部门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第十三条举报人接到领取奖金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经受理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签订的有效
7、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家属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所在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家属关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领取奖金。第十四条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应急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解释。各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和财政局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办法所列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之外的行业或领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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