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竣工验收法律法规及办件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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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竣工验收法律法规及办件流程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建设本次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计建字199711号省直有关厅(局)、行业总会,各市(行署)计委:现将黑龙江省基本建设本次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黑龙江省基本建设本次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设计、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投资使用是否合理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本次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第二条凡我省地方基本建设本次项目或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我省验收的本次项目均适合本办法。
2、第三条省计划委员会是全省地方基本建设本次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省计委、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市计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设本次项目的具体验收工作。第二章竣工验收范围及依据第四条凡国有投资和国有投资股份占50%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本次项目和中方控股的利用外资本次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合适的内容建成,工业本次项目经投料试车合格,形成生产相关能力并能正常生产合格产品的,非工业本次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正常使用的,都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五条竣工验收主要依据: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及其它有关建设文件;二、
3、施工图纸和设备相关技术说明书;三、现行施工相关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四、招投标、建设监理和甲乙双方主要合同等文件;五、引进相关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本次项目,还应按签定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第三章竣工验收标准及要求第六条进行竣工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一、生产性本次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二、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相关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三、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四、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查和审计;五、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六、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
4、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七、建设本次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管控部门核查;八、建设本次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本次项目档案验收规定。本次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合适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生产,也要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安排投资,限期完成。第七条竣工验收要求:一、本次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达到验收标准后,应在六个月内办理验收手续(行业有规定者除外)O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生产相关能力,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手续。否则,各级计划部门不予安排年度投资,银行也不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办理竣工
5、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二、凡长期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或达到验收条件却又不申报验收的本次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四章竣工验收准备第八条竣工验收一般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编制工程竣工图竣工图由本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二、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工程完工后,要由本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编制之前,要认真做好各项帐务、物资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完成与施工单位的结算。验收组织部门应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合适的内容是:结算材料价格是否合理,工
6、程量(包括各种施工签证)是否附合实际,定额套用各种取费是否合规。竣工决算报告完成后要报有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三、进行工程清理本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合适的内容逐项进行清理登记,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五、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土地使用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六、竣工验收基础资料除了有关文件资料外,重点编制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合适的内容见附录B);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
7、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第九条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本次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规模较小的本次项目可适当简化。第十条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大中型本次项目可邀请主管部门参加,重要工程也可由主管部门或地市组织。第十一条竣工初步验收工作程序:一、由建设单位向主持初验部门提交初验申请及竣工验收材料,主持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初验时间、地点及初验工作组成员单位等。二、召开初步验收会议。其程序可参照竣工验收会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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