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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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灾害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体系,加强自然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我县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救助水平,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应急管理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灾害信息员主要承担灾情统计报送、台账管理以及评估核查等工作,同时兼顾灾害隐患排查、灾害监测预警、险情信息报送等任务,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等工作。灾害信息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灾情信息。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县、乡镇(场、处)、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第二章灾害信息员确定与调整第
2、四条县、乡镇(场、处)、村(社区)灾害信息员需向县应急管理局进行备案,并及时在灾害信息员数据库中进行信息录入。第五条县级灾害信息员由县应急管理局确定;乡镇(场、处)灾害信息员由所在乡镇(场、处)党委、政府确定;村(社区)灾害信息员由所在乡镇(场、处)确定,一般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担任。每个村和社区至少配备1名灾害信息员。对于居住分散或人口较多或自然灾害多发的村(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人员。第六条灾害信息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的,所在单位应及时调整,确定新的合适人选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原灾害信息员在新灾害信息员到岗前不得离岗。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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