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乡村“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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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洛市乡村“通弼式”躯妇管理妮定(弑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村地区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切实提高乡村规划管理水平和效率,不断健全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市城镇开发边界外和跨城镇开发边界,已编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当前已不适用且暂不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的乡村地区。重点发展村庄、城镇开发边界内及跨城镇开发边界已明确城镇化任务的村庄,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作为乡村地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可用于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留用地上的农村住房、乡村公共设施和乡村产业等乡村建设项目。农村住房涉及的用地类型
2、为农村宅基地(0703地类)。乡村公共设施涉及的用地类型包括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地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地类)、城镇村道路用地(1207地类)、交通场站用地(1208地类)、其他交通设施用地(1209地类)、公用设施用地(13地类)、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地类)等。乡村产业涉及的用地类型包括商业服务业用地(09地类)、工业用地(100l地类)、仓储用地(11地类)等。第四条乡村建设项目应当单独编制地块图则,依据地块图则办理规划许可。其中单户或者多户联合建设的农村住房,可以不编制地块图则,按珠海市农村住房建设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第五条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
3、名录内的乡村地区的规划管理同时应满足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并按照经批准的相关保护规划执行。第二章用地管理第六条规划管理坚持村民主体、底线思维、节约集约、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的原则,统筹考虑乡村建设项目的空间需求,规范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第七条严格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重大基础设施廊道控制线、河湖管理线、地质灾害和洪涝灾害风险控制线(区)等控制线及管控要求。各类乡村建设行为应严格避让山洪、滑坡、泥石流、洪涝、地震断裂带等灾害易发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落实灾害隐患防范措施。第八条乡村建设行为原则应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开展,鼓励积极盘活存量
4、建设用地,整合农村零散闲置用地,优化生活、生产、生态空间格局。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方式,将位于村庄建设边界外的现状零星建设用地逐渐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第九条农村住房选址应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引导农村宅基地集中布局,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出120平方米。第十条乡村公共设施应结合村庄居民点布局和村民实际需求配置,充分利用现有空间统筹布局,推进设施共建共享和复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集约节约水平。宜成环、成网布局乡村道路,村庄内部道路应尊重历史与实际,统筹考虑消防车通行需要,提升路网的连通性和可达性。因地制宜规划布局公交站场和停车场地,支持统一
5、规划公共停车场解决乡村旅游停车需求。乡村公用设施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貌、防灾减灾、邻避距离等要素,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减少对环境和生活的影响。各类设施用地选址、规模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第十一条乡村产业需结合村庄资源禀赋和区位条件统筹谋划,鼓励以产业为主导推动农村留用地开发,优先鼓励用于工业或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建设。发展农产品初加工、休闲观光旅游必需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村庄就近布局。第十二条鼓励开展“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可结合民宿、乡村休闲综合体、旅游酒店、康养设施改造,植入隔离、转移安置、生活救助和健康服务等“急时”功能;利用广场、公园、打谷场等开敞空间,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利用公共服
6、务、物流、旅游等设施,嵌入物资储备、应急医疗服务点等应急保障功能。第三章弹性管制第十三条在不突破国土空间底线管控和规划强制性内容、不涉及村庄安全问题、不影响村庄公共利益及村庄整体风貌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土地管控弹性。第十四条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支持符合以下情形的土地混合使用和用地性质变更转换:(一)符合公共利益需求的前提下,允许乡村公共设施项目用地之间相互混合使用或用地性质变更转换,允许乡村产业项目用地混合或变更转换为乡村公共设施项目用地;(二)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允许乡村产业项目用地之间相互混合使用或用地性质变更转换。第十五条农村宅基地严格根据珠海市农村宅基
7、地有关规定管理。在确保安全和满足有关行业规范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第十六条统筹考虑乡村建设项目类型与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村庄留白用地的使用时序和规模。支持留白用地根据需要变更转换为其他村庄建设用地类别。第四章建设控制第十七条乡村建设项目应结合乡村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建设控制指标,满足项目建设需求。第十八条乡村建设项目建筑后退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河道、架空电力线路、长输天燃气管道等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要求。第十九条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及乡村公共设施和乡村产业项目,其建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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