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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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管道燃气配送环节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城镇管道燃气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定价目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行为。第三条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以下简称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配气管网向终端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管网系统及储气调压等设施,具备燃气经营能力的企业法人。本办法
2、所称配气管网,是指将门站(接收站)、压缩天然气及液化天然气储备站的燃气输送到储气点、调压站和用户的管道及配套设施系统。第四条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照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同一城镇配气价格原则上应当统一,远离主城区、配气管网独立的,可单独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第五条燃气企业原则上应当将配气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燃气安装、配送及销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配气业务财务独立核算,完整准确记录配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第六条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通过核定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
3、气价格,即准许总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费。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合理分摊配气成本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居民用气和工业、商业等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第七条准许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通过成本监审核定。第八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即准许收益=有效资产X准许收益率。其中:(一)有效资产为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其中,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根据成本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可摊销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原值所对应的账面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确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有效资产包括由燃气企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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