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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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为维护学院正常工作秩序,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劳动合法权益,适应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使学院考勤管理规范统一,章可循,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院声誉,提高业务素质,做学生的典范。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正式聘用在岗教职工,外聘人员和临时用工人员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考勤是教职工日常工作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岗位聘任与解聘、职称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发放等的重要依据。二、劳动纪律第四条学院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教职
2、工要严格遵守学院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第五条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擅离岗位。如发现上述情况,有关部门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第六条行政人员实行坐班制,按法定工作日考勤。第七条专任教师不要求坐班,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课表规定的授课(含指导、实训等)时间;学院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学院或二级院部安排的工作、会议和集体活动等时间。第八条新进教师第一年内实行坐班制。三、考勤制度第九条组织人事处负责全院考勤管理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第十条学院以部门、二级院部为考勤单位,实行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每日上、下班各刷
3、卡一次,以刷卡记录作为考勤依据。第十一条教职工严禁相互间代打卡;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有事请假,不得无故缺勤。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第十二条考勤内容包括:迟到、早退、旷工、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工伤假、丧假、公派出差、进修、学习、挂职、借调等。第十三条考勤计算方法:每月满勤天数为除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以外的工作天数。第十四条教职工请假,须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教学和工作岗位。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第十五条各部门、二级院部主要负责人为考勤责任人,确定一名考勤员负责本单位日常
4、考勤登记和统计汇总工作。考勤员每月于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的加班、请假、刷卡销常核销等按流程提交学院OA考勤管理系统审批,同时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章的考勤纸质材料报送组织人事处。报送材料包括*学院教职工考勤汇总表及有关请假的证明材料。四、请假制度第十六条请假类别。各类假期根据国家规定均包含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一)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受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理论学习或业务进修培训以及出国(境)学习考察、挂职、借调等公务活动,一律凭文件或通知履行公假手续。(二)病假。病假指教职工因病和非因公负伤不能正常工作,必须请假并提供学院医务室或医疗部门证明。7天以上病假须提供县
5、级以上医疗部门证明。(三)事假。事假指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个人急需的事情,本人申请并经批准的假期。各单位对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四)婚假。按国家法定年龄结婚者(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给予婚假3天,提倡晚婚晚育。(五)女职工产假。1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延长产假60天。男职工可以享受10天护理假。2 .产假超过规定时间,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经批准,否则视为旷工。3 .女职工产假期间
6、正值寒、暑假的,产假时间可顺延。(六)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天至3天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另给路程假,途中车船费等全部自理。(七)探亲假。探亲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与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团聚问题而建立的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通知,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公休假日探亲,教职工年满50周岁以上探望父母的,可以享受非公休假日探亲待遇。第十七条审批权限。(一)教职工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单,按规定程序审批。(二)中层干部请假3天以内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超过3天须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其中,部门
7、正职请假及离开本市,必须向学院主要领导报告。(三)其他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3天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事假7天以上、病假1个月以上须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四)院级副职领导请假由院级正职领导审批;院级正职领导因出访、开会、出差等须离开本市,应按规定向省供销社履行报备程序。(五)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必须提前依据审批权限提出申请,获审批同意后方为有效。续假时间与此前请假时间合并计算。(六)各部门、二级院部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办理,越权审批一律无效。第十八条请假程序。(一)教职工请假须通过OA考勤管理系统填写*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按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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