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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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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docx

    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为维护学院正常工作秩序,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劳动合法权益,适应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使学院考勤管理规范统一,章可循,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院声誉,提高业务素质,做学生的典范。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正式聘用在岗教职工,外聘人员和临时用工人员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考勤是教职工日常工作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岗位聘任与解聘、职称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发放等的重要依据。二、劳动纪律第四条学院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学院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第五条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擅离岗位。如发现上述情况,有关部门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第六条行政人员实行坐班制,按法定工作日考勤。第七条专任教师不要求坐班,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课表规定的授课(含指导、实训等)时间;学院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学院或二级院部安排的工作、会议和集体活动等时间。第八条新进教师第一年内实行坐班制。三、考勤制度第九条组织人事处负责全院考勤管理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第十条学院以部门、二级院部为考勤单位,实行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每日上、下班各刷卡一次,以刷卡记录作为考勤依据。第十一条教职工严禁相互间代打卡;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有事请假,不得无故缺勤。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第十二条考勤内容包括:迟到、早退、旷工、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工伤假、丧假、公派出差、进修、学习、挂职、借调等。第十三条考勤计算方法:每月满勤天数为除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以外的工作天数。第十四条教职工请假,须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教学和工作岗位。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第十五条各部门、二级院部主要负责人为考勤责任人,确定一名考勤员负责本单位日常考勤登记和统计汇总工作。考勤员每月于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的加班、请假、刷卡销常核销等按流程提交学院OA考勤管理系统审批,同时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章的考勤纸质材料报送组织人事处。报送材料包括*学院教职工考勤汇总表及有关请假的证明材料。四、请假制度第十六条请假类别。各类假期根据国家规定均包含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一)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受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理论学习或业务进修培训以及出国(境)学习考察、挂职、借调等公务活动,一律凭文件或通知履行公假手续。(二)病假。病假指教职工因病和非因公负伤不能正常工作,必须请假并提供学院医务室或医疗部门证明。7天以上病假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部门证明。(三)事假。事假指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个人急需的事情,本人申请并经批准的假期。各单位对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四)婚假。按国家法定年龄结婚者(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给予婚假3天,提倡晚婚晚育。(五)女职工产假。1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延长产假60天。男职工可以享受10天护理假。2 .产假超过规定时间,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经批准,否则视为旷工。3 .女职工产假期间正值寒、暑假的,产假时间可顺延。(六)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天至3天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另给路程假,途中车船费等全部自理。(七)探亲假。探亲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与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团聚问题而建立的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通知,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公休假日探亲,教职工年满50周岁以上探望父母的,可以享受非公休假日探亲待遇。第十七条审批权限。(一)教职工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单,按规定程序审批。(二)中层干部请假3天以内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超过3天须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其中,部门正职请假及离开本市,必须向学院主要领导报告。(三)其他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3天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事假7天以上、病假1个月以上须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四)院级副职领导请假由院级正职领导审批;院级正职领导因出访、开会、出差等须离开本市,应按规定向省供销社履行报备程序。(五)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必须提前依据审批权限提出申请,获审批同意后方为有效。续假时间与此前请假时间合并计算。(六)各部门、二级院部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办理,越权审批一律无效。第十八条请假程序。(一)教职工请假须通过OA考勤管理系统填写*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按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请假所需必要的证明材料报送组织人事处登记备案。如遇特殊情况不方便履行请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等通讯工具提前请示,待本人回校后及时履行请假手续。(二)教职工请假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返岗时间以销假时间为准。请假未经批转擅自离岗或超过批准时间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三)学院领导、部门正职请假除按审批权限履行手续外,同时应向学院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处报备。五、假期待遇第十九条公假。教职工公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及岗位津贴。第二十条病假。(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计发。(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四)教职工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比例,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五)教职工病假期间,行政人员每学期累计病假3天以内不扣发岗位津贴;因病假缺勤天数3天以上不超过10天的,超出部分按本人日津贴标准减半扣发岗位津贴;当月因病假缺勤天数超过10天(含10天),按本人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当月岗位津贴。专任教师按照实际发生劳动量发放岗位津贴。(六)病假期间的工资低于*市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费执行。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教职工生活福利待遇。(七)病假期间有个人盈利收入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第二十一条事假。(一)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二)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除以21.75天。(三)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四)教职工事假期间,行政人员当月因事假缺勤天数超10天(含10天),不享受岗位津贴;缺勤天数在10天以内,按照实际缺勤天数扣发;专任教师按照实际发生劳动量发放岗位津贴。第二十二条女职工产假。职工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和基础性绩效按原标准发放,不计发岗位津贴,年度考核不计入缺勤率。第二十三条婚丧假。教职工婚丧假在批准规定期限内,不扣发岗位津贴,年度考核不计入缺勤率;超过规定期限的按事假处理。六、旷工处理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旷工处理:(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申请续假未获批准而未到岗的。(三)请假期间从事创收或谋取个人私利者,一经发现查实者。(四)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调动报到时间者。(五)全院集体活动(如会议、政治学习、公益活动等),无故不到者。(六)未经学院批准,旷课或私自调课者。(七)设有值班的岗位,值班人员无故擅自离岗者。(八)其他严重违纪行为而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的。(九)虽已准假,但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组织的。(十)本人要求调动工作,虽经组织同意,但尚未办理调动手续,无故不上班的。第二十五条对旷工者扣发工资和相关津补贴。(一)一个月内旷工半天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部分的25%;旷工1天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部分的50%;一个月内累计旷工2天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二)对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0天者,停发工资、岗位津贴等;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政策处理。第二十六条对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的处理。(一)实行坐班制人员月累计迟到、早退4次按旷工半天处理。(二)专任教师在上课时间迟到或提前下课的,累计4次按旷工半天处理。(三)工作期间擅自离岗的,月累计2次按旷工半天处理。七、调休轮休制度第二十七条调休。(一)除学院安排的专项工作以外,休息日加班不计发津贴,可以申请调休。(二)教职工调休应填写*学院教职工调休审批表,并参照第十七条请假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三)每学期教职工加班申请调休天数不得超过3天,岗位津贴按原标准发放。教职工通过OA考勤系统按流程完成加班申报、审批后方可申请调休。调休不得跨学期使用。第二十八条轮休。学生寒暑假期间,实行轮休制度。行政人员正常上班,按月计发岗位津贴,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统筹安排轮休,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合理安排部门人员上班。八、刷卡考勤规定第二十九条刷卡时间与考勤管理。(一)行政人员工作日上班时间:8:2011:30,13:3016:45o实行坐班制人员每个工作日上午上班签到,下午下班签退履行刷卡考勤制度,当日其它时间签到属于迟到或早退。(二)专任教师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党建活动、教研活动等履行刷卡考勤制度。(三)医务、保卫、公寓辅导员等岗位人员,按岗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进行考勤。第三十条教职工工作时间因公外出办事下班前不能返校的,外出时请刷卡签退。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考勤刷卡的,一个月内不得超过4次。第三十二条教职工利用OA考勤管理系统进行刷卡异常核销流程审批。专任教师及一般工作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九、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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