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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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确保医院计算机设备管理规范有序,确保计算机系统正常可靠地运行,保证各科室、部门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医院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一、医院所有连接医院内部局域网的计算机设备由信息网络科统一管理,所有计算机设备均应按医院规定列入使用科室固定资产帐,并由专人管理,定期登记。二、计算机设备是指各科室、个人日常工作使用的计算机设备,以及包括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打印机、条码扫描仪、显示屏等专有设备。计算机设备主要有计算机主机(包括机箱内的各种芯片、功能卡、内存、硬盘、软驱、光驱等)、显示器、打印机、外设(键盘、鼠标)以及随机资料等。各使用科室使用的计算机设备,都将直接分配到科
2、室使用和保管。各科室都必须对领用的设备负责。领用任何设备时,必须认真清点并签写“*医院固定资产领用单”。三、计算机设备的申购、更新、更换、维护和淘汰。(一)计算机设备的申购(医院内部网联网的工作站)。使用部门因业务开展需要增加计算机或与计算机相关设备的,需由使用部门向信息网络科提交有科室负责人(正职)签字的书面申请,由信息网络科负责人确定是否同意计算机设备申购。若同意,则由信息网络科提供设备相关性能参数交由设备科统一采购。(二)计算机设备的更新。一是定期对部分需要升级的机器增加新配件(如增加内存)或更新部分配件;二是使用的设备已经到了淘汰的年份而必须更换新设备。计算机设备如需要更新,经信息网络
3、科人员确认后,按计算机设备申购的相关规定购置。(三)计算机设备的更换和维护。当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毁坏时,需要将原设备交信息网络科(不能自行拆除设备的任何组成部分)维修,若不能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按计算机设备更新有关规定换领相应的设备。(四)计算机设备的淘汰。对于被更换及超过使用期限、没有必要维修的老化淘汰设备,由计算机设备资产所在科室提出向设备科提出申请,打印报废单后交由信息网络科确认后,送设备科报废处理。四、计算机设备使用的具体规定(一)分配到科室使用的设备,使用者对设备的安全和完整负有责任。各人必须爱护、珍惜分配给自己使用的计算机设备。(二)未经使用科室同意,不能擅自在计算机上进行
4、与医院业务工作无关的任何操作。(三)未经信息网络科授权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操作服务器和网络设备。(四)所有计算机设备,未经授权同意,不得擅自拆、换任何零件、配件、外设。不论该行为是否已经对设备、网络、数据造成影响,一经发现,将交由保卫科严肃处理。(五)未经授权同意,不得擅自将私有或外来的零件、配件、设备,加入到系统内部的计算机设备中或网络中,不得擅自安装未经认可、允许的游戏和盗版软件。(六)如工作实际需要增加配备设备或更新设备的,各科室都必须预先向信息网络科提交申请报告,且须有科室负责人(正职)签字,由信息网络科批复后统一选型交由设备科采购。(七)任何科室不得将系统内的计算机设备搬离工作地点(
5、或借给外单位)使用,必须经信息网络科同意后才能搬离或借出(必要时将相关数据删除)。八)各科室须保证自己所用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清洁、卫生和安全。五、由信息网络科定期对计算机设备进行全面清查、核对。六、本规定由公布之日起执行。医院卫生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确保卫生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拟公开的卫生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第三条卫
6、生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自审送审终审”三审制度,即拟公开信息科室、医院办公室、医院卫生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分别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自查、复核和认可。第四条保密审查的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卫生信息,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第五条下列信息禁止发布:1.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2.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3.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
7、示字样的信息。第六条对卫生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国家保密局确定。第七条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抗菌药处方权限、调剂资格管理制度一、医务部负责对医师和药师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有记录。二、注册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高级职称的医师可授予特殊级抗菌药物处方权,中级职称及以上的医师可授予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初级职称及以上的医师可授予非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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