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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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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5篇.docx

    医院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确保医院计算机设备管理规范有序,确保计算机系统正常可靠地运行,保证各科室、部门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医院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一、医院所有连接医院内部局域网的计算机设备由信息网络科统一管理,所有计算机设备均应按医院规定列入使用科室固定资产帐,并由专人管理,定期登记。二、计算机设备是指各科室、个人日常工作使用的计算机设备,以及包括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打印机、条码扫描仪、显示屏等专有设备。计算机设备主要有计算机主机(包括机箱内的各种芯片、功能卡、内存、硬盘、软驱、光驱等)、显示器、打印机、外设(键盘、鼠标)以及随机资料等。各使用科室使用的计算机设备,都将直接分配到科室使用和保管。各科室都必须对领用的设备负责。领用任何设备时,必须认真清点并签写“*医院固定资产领用单”。三、计算机设备的申购、更新、更换、维护和淘汰。(一)计算机设备的申购(医院内部网联网的工作站)。使用部门因业务开展需要增加计算机或与计算机相关设备的,需由使用部门向信息网络科提交有科室负责人(正职)签字的书面申请,由信息网络科负责人确定是否同意计算机设备申购。若同意,则由信息网络科提供设备相关性能参数交由设备科统一采购。(二)计算机设备的更新。一是定期对部分需要升级的机器增加新配件(如增加内存)或更新部分配件;二是使用的设备已经到了淘汰的年份而必须更换新设备。计算机设备如需要更新,经信息网络科人员确认后,按计算机设备申购的相关规定购置。(三)计算机设备的更换和维护。当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毁坏时,需要将原设备交信息网络科(不能自行拆除设备的任何组成部分)维修,若不能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按计算机设备更新有关规定换领相应的设备。(四)计算机设备的淘汰。对于被更换及超过使用期限、没有必要维修的老化淘汰设备,由计算机设备资产所在科室提出向设备科提出申请,打印报废单后交由信息网络科确认后,送设备科报废处理。四、计算机设备使用的具体规定(一)分配到科室使用的设备,使用者对设备的安全和完整负有责任。各人必须爱护、珍惜分配给自己使用的计算机设备。(二)未经使用科室同意,不能擅自在计算机上进行与医院业务工作无关的任何操作。(三)未经信息网络科授权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操作服务器和网络设备。(四)所有计算机设备,未经授权同意,不得擅自拆、换任何零件、配件、外设。不论该行为是否已经对设备、网络、数据造成影响,一经发现,将交由保卫科严肃处理。(五)未经授权同意,不得擅自将私有或外来的零件、配件、设备,加入到系统内部的计算机设备中或网络中,不得擅自安装未经认可、允许的游戏和盗版软件。(六)如工作实际需要增加配备设备或更新设备的,各科室都必须预先向信息网络科提交申请报告,且须有科室负责人(正职)签字,由信息网络科批复后统一选型交由设备科采购。(七)任何科室不得将系统内的计算机设备搬离工作地点(或借给外单位)使用,必须经信息网络科同意后才能搬离或借出(必要时将相关数据删除)。八)各科室须保证自己所用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清洁、卫生和安全。五、由信息网络科定期对计算机设备进行全面清查、核对。六、本规定由公布之日起执行。医院卫生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确保卫生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拟公开的卫生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第三条卫生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自审送审终审”三审制度,即拟公开信息科室、医院办公室、医院卫生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分别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自查、复核和认可。第四条保密审查的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卫生信息,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第五条下列信息禁止发布:1.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2.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3.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第六条对卫生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国家保密局确定。第七条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抗菌药处方权限、调剂资格管理制度一、医务部负责对医师和药师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有记录。二、注册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高级职称的医师可授予特殊级抗菌药物处方权,中级职称及以上的医师可授予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初级职称及以上的医师可授予非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权。三、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调剂权。高级职称的药师可授予特殊级抗菌药物调剂权,中级职称及以上的药师可授予限制级抗菌药物调剂权,初级职称及以上的药师可授予非限制级抗菌药物调剂权四、对授予抗菌药处方权或调剂权的医师或药师,医务部通知信息科及时在His系统授予相应的抗菌药使用或调剂权限。五、职称晋升聘任后抗菌药使用或调剂权限的调整。医师或药师提出申请,所在科室根据其业务水平、工作情况同意后,医务部考核合格后授权。六、医院定期将通过行政总查房督查处方、医嘱权限管理,要求随机抽查处方与医嘱结果签发医师与授权管理名单保持一致率95%,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的医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抗菌药物处方权。七、药剂科加强抗菌药调剂的管理,定期检查。未按规定审核抗菌药处方、调剂、用药交待或未对问题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八、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医院污水消毒处理制度一、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有效含氯消毒处理,需要经过滤、沉淀去除水中的悬浮物。二、经氧化池等进行氧化处理。三、遇有特殊污染(传染病)应按规定增加含氯制剂,使有效余氯量大于6.5%o四、处理后的污水必须符合规定排放标准,才能排放。五、保持污水处理站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与绿化。医院突发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医院的正常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院及医务人员、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和卫生部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二条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患双方对诊疗后果及其原因有分歧,患方纠集不明真相人员,出现故意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损坏医疗机构公共财物、占据办公、诊疗场所、拒绝将尸体移放殡仪馆灯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的医疗纠纷。第三条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事件是指因重大医疗纠纷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及扰乱医疗机构工作、医疗秩序的群体性事件。第四条本预案适用于各科室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事件的处理工作。第二章纠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第五条成立相关业务副院长组长,医务科科长、医疗安全科科长、保卫科科长为副组长的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医务科、护理部、总务科、保卫科、门诊部、质管科、医疗安全科、院感、临床科室等组成的纠纷应急处理小组,负责处理有关事宜。第六条L在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前期,相关当事人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务科、护理部口头和书面报告事件经过,分析医疗行为等。2.在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置时发现患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务科负责人应及时向保卫科及分管领导报告,保卫科应立即在职责范围内处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告,医务科及时向市卫健委及有关情况:(1)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2)故意损换公共财物的;(3)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4)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5)占据办公、诊疗场所、抢夺医疗文书或医疗物品,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6)在医疗机构内设灵堂、杜塞通道及大门,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7)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恶意行为;第七条当公安机关(*派出所)依法参与处置时,医院保卫科门负责与公安机关(*派出所)保持联系,要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做好宣传、疏导工作第三章告知事项第八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可是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相应措施进行处置:1 .由医务科、医疗安全科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体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医务科通知医院法律顾问;医疗责任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报案;并告知其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2 .医务科就纠纷的医疗行为组织专家会诊或者讨论,并将会诊或者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3 .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例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4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按规定进行尸检。5 .因医疗纠纷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警。6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会等部门和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7 .当事科室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科室意见,书面报医务科、医疗安全科;做好资料整理归档。第九条尸检告知由当事医师或科室负责人告知。患者死因不能确定或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但患者近亲属拒绝尸检或拒绝签字的,可以请第三方到场作证并填写拒绝尸检证明书,第三方可以是公安部门或律师。第十条患者在院内死亡,当事科室应告知患者家属,尸体按要求移至太平间,保卫科及医务科应当告知患方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尸体立即移放殡仪馆。严禁将尸体停放在院内其他场所。第十一条保卫部门告知患者或者家属代表应当在医疗机构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解决纠纷,不得借机聚众纠缠,寻衅滋事,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和工作秩序,侵害医务人员和其他患者的合法权益。第四章处置程序第十二条当事科室处置程序:当出现重大医患纠纷事件的情形或苗头时,向医务科、医疗安全科预警备案,当事科室应组织人员立即接待患者或其家属,及时了解事件经过和患方的意见及目的,向患方代表介绍患者的诊疗情况及医患纠纷的处理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平息事态,并及时向医务科、医疗安全科报告(非正常上班时间向行政值班报告);同时落实人员保管好病例,固定相关现场证据,防范丢失。及时准确将患者病情变化、治疗、护理情况进行记录。备齐所有有关患者的病例资料。第十三条医务科、医疗安全科(行政值班)处置程序:接到相关科室汇报后,立即了解情况后立即组织协调;必要时紧急召开医疗专家讨论分析案情,制定紧急处置方案,及时向组长报告,立即赶到现场或接待室,组织做好医患沟通工作。第十四条保卫科处置程序:保卫科接到医疗纠纷的报警后,要立即组织保卫人员,到达现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平息事态,同时制止各种过激行为并报公安部门(*派出所)等。第十五条应急处置小组处置程序:当接到组长或副组长的指令后,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小组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及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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