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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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维护评标专家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参考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称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是指依法从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参加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所应获得的扣除个人所得税之前的合理报酬。第三条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聘请、谁付费”的原则支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专家评标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统一支付。评标专家不得索要其他费
2、用。第四条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第五条评审费执行下列标准:(一)评标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按每人400元支付;评标时间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二)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的,增加100元/人/次。(三)评标当日21:00至次日06:00为夜间时段,夜间时段由评标委员会决定是否夜间休息,如需夜间休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评标专家安排住宿并承担相关费用,夜间休息时间不计发评审费用。评标委员会决定夜间时段连续评标的,夜间时段劳务报酬为150元/小时。评标委员会应当考虑各成员的身体健康情况,不得强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夜间连续评标。第六条评审费按评标时间
3、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增加1小时计算,不足0.5小时的不予计算。实际评标时间从评标专家(包括补抽的专家)登录系统起算,到提交评标报告结束。省内远程异地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的标准统一按照主场的标准执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可参照专家所在地标准和本标准,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专家所在地无标准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按时参加评标,未按时参加评标的,需相应扣减劳务报酬。迟到15分钟至0.5小时以内的,扣减100元,迟到超过0.5小时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审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八条评标专家参加本地评标、到达评审地点后,由于回避关系、评审取消、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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