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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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征.docx
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维护评标专家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参考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称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是指依法从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参加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所应获得的扣除个人所得税之前的合理报酬。第三条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聘请、谁付费”的原则支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专家评标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统一支付。评标专家不得索要其他费用。第四条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第五条评审费执行下列标准:(一)评标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按每人400元支付;评标时间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二)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的,增加100元/人/次。(三)评标当日21:00至次日06:00为夜间时段,夜间时段由评标委员会决定是否夜间休息,如需夜间休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评标专家安排住宿并承担相关费用,夜间休息时间不计发评审费用。评标委员会决定夜间时段连续评标的,夜间时段劳务报酬为150元/小时。评标委员会应当考虑各成员的身体健康情况,不得强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夜间连续评标。第六条评审费按评标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增加1小时计算,不足0.5小时的不予计算。实际评标时间从评标专家(包括补抽的专家)登录系统起算,到提交评标报告结束。省内远程异地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的标准统一按照主场的标准执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可参照专家所在地标准和本标准,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专家所在地无标准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按时参加评标,未按时参加评标的,需相应扣减劳务报酬。迟到15分钟至0.5小时以内的,扣减100元,迟到超过0.5小时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审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八条评标专家参加本地评标、到达评审地点后,由于回避关系、评审取消、延期、终止或系统故障等评标专家自身因素以外原因,导致不能开展评标工作的,按100元/人标准支付误工补助。第九条评标专家评标结束时间超过当日12:00或者18:00,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评标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者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用餐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标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标时间。评标专家评标结束时间超过当日22:00,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隔夜评标休息区等为评标专家安排住宿,并承担相关费用。专家夜间休息时间不计发费用。第十条评标专家参加本地评标,其往返的市内交通费包含在评审费中;评标专家跨设区市参加异地评标,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长途汽车、火车硬座、高铁/动车/城轨二等座、飞机经济舱等)报销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评标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至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拒绝报销不合理的异地交通费。本地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不支付交通补助。第十一条评标专家采用自驾等其他交通方式前往跨设区市评标地点参加异地评标的,每次补助不超过200元/人交通费(含往返),不再支付燃料、路桥、停车等其他交通费用。评标专家应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出具行程证明,行程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自行驾车的导航行程记录、行驶里程表、高速公路收费票据等。异地评标的评标专家,需要提前到达评标地点住宿或者评标结束后住宿的,食宿费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统一安排并支付费用;评标专家应当在评标结束后7日内提供相关票据证明,不得虚构事实。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交通补助和报销异地交通费、住宿费,并依法接受处理:(一)违反评标场所工作纪律或者擅自离开评审场所,影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的;(二)存在评审错误,影响中标候选人排序(推荐)的,或者因评审错误引起质疑或者投诉(举报)事实成立的;(三)拒绝在评审决定、评审结果、评标报告等评审材料上签字,未注明正当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四)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五)离开评标室后,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等情况的;(六)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在评审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三条评标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否则,不计发劳务报酬。对故意延长评标时间者,行政监督部门一经查实,取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予以公示。第十四条利用节假日、休息日组织评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给予评标专家相应补偿。第十五条本标准规定的评标专家劳务报酬为税前报酬,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由评标专家自行缴纳或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扣代缴。第十六条本标准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超过”“短于”“不足”均不含本数。第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按要求从国家级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或者经批准特邀的行业著名专家,可在此基础上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视评标工作量,参考全国范围内费用水平适当上浮。国家对于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本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