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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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利用制度,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细化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举措,健全覆盖全流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体系,科学配置干支流水资源。强化地下水水位管控,加大中下游地下水超采漏斗治理力度”的要求,加强本市再生水推广利用和管理,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再生水供应和使用
2、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雨水等经集中收集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规定相关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承担公共服务功能的设施,包括污水(再生水)处理设施、再生水输配管网、泵站、计量设施、维修站点、供水和服务设施、经营服务网点和其他相关调度、调蓄工程设施等。专用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为特定用户提供服务的再生水处理及输配设施。再生水经营单位是指经政府授权,承担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再生水的经营、销售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再生水用户是指从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取用再生水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再生水利用遵循节水
3、优先、统筹推进,系统谋划、稳步实施,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科学管理、安全利用的原则。第五条鼓励、支持再生水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促进再生水利用。第六条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加强科普教育,提高公众对再生水的认知、接受和使用意愿。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城管部门是本市再生水利用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城市杂用、工业利用、生态补水、清洁能源利用等应用场景的再生水利用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再生水利用工作机制,做好再生水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的供需平衡体系,实行水资源统一配置,逐步提高再生水在河道生态补水中的使用比例。
4、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再生水利用设施项目审批工作。根据上级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指导各相关单位积极申报再生水领域各类政策性资金。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将再生水利用设施项目的资金安排纳入预算编制,保障再生水清洁能源利用项目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支持范围。通过设置绩效考核管理目标等工作举措,逐步提高城市杂用再生水资金使用比例,合理压减城市杂用使用自来水、自备井的资金比例。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空间规划布局,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办理再生水利用设施相关土地、规划手续,提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土地要素资源保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将再生水利用纳入生态环境治理规划体系,确保再生水水质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并
5、出台地方再生水循环利用相关标准。园林部门负责推动再生水在园林绿化中的推广利用及监督工作,逐步提高再生水在园林绿化中的利用量。市场监管、农业、林业、工信、教育、住房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再生水推广利用及管理工作。第八条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依据职责,确保再生水利用政策的执行,负责推动本辖区再生水利用工作,逐步提高本辖区再生水利用量。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再生水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及重点片区的再生水利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区域再生水利用规划或再生水利用实施方
6、案,经本级管委会、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应遵循“科学谋划,统筹布局,立足实际,补齐短板,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市工业用水、城市杂用以及生态补水需要,合理调配,逐步提高再生水使用比例,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已批准实施的规划和设施数据,应当动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第十条城市管理、水利、林业、园林、资源规划、工信等有关部门在编制各类专项规划时,应当结合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按照职责分工在园林绿化灌溉、城市杂用、生态补水、工业利用、清洁能源用水等方面制定年度再生水利用计划,配套相应再生水利用设施,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
7、建工程中涉及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利用和保护的,资源规划部门在审查项目选址选线规划时,应当征求再生水利用主管部门和再生水经营单位意见。编制城市规划或者进行城市建设,应当预留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道路管线综合规划中预留再生水管位,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同步铺设再生水利用输配管线。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应增加再生水利用设施设计建设专篇(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原则、设计基本控制目标、设施规模的计算等)编制内容。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影响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建设单位应与再生水经营单位商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施工
8、中损坏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由建设单位依法赔偿。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符合全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做到生产、输配、利用系统协调,安全可靠,并与其他市政设施建设相协调。第十五条再生水用户自建专用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符合全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鼓励委托再生水经营单位等专业单位进行建设。需与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连接的,再生水用户应当向再生水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现场查勘后确定连接方案,禁止私自连接。第十六条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及重点片区应积极发展再生水清洁能源供冷供热项目,在一定范围内置换部分传统热源,逐步提高再生水清洁能源供冷供热面积。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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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 再生 水利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