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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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力有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国家有力有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统筹处理好发展和节能降碳的关系,坚持政府引导调控和市场高效配置相结合原则,强化科学管理、精准施策,坚决遏制新增项目盲目上马,推动存量项目改造提升和依规淘汰,支持合规项目建设运行,加快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笫三条新增(不新增产能的节能降碳、环保、节水、安全改造项目除外,下同)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符合国家、自治
2、区产业规划布局和园区管理有关规定。应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提高准入标准,引导使用行业先进技术工艺、绿色节能技术装备,提高能效水平,减少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对项目产品、工艺、技术、装备等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一律禁止投资新建。第四条实施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清单管理。组织开展专项摸排,以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或电力消费量2000万千瓦时)、年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50吨及以上项目为重点,建立拟建、在建和存量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清单并动态更新。拟建项目为谋划上马但尚未完成开工前各类审查审批手续的项目,在建项目为已完成各类审查审批手续但尚未竣工的项目,存量项目为已建成投产的项
3、目。各地区按季度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报送项目清单。第五条全面实施拟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评估论证。各地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要对拟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全面开展评估论证,相关项目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节能降碳、生态环保、资源利用等管理要求,主要产品设计能效应达到标杆水平,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应达到先进水平,环保绩效应达到A级水平。经论证通过的项目,方可纳入拟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清单,按程序办理各类审查审批手续。第六条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落实产能置换、能耗替代、污染物替代要求。1 .产能置换。严格执行国家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置换政策,严禁以退出“僵尸”产
4、能做置换、被置换产能不退出、以改造升级等名义规避产能置换。被置换产能及其主体设备关停并拆除,依法注销或变更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确保不具备生产能力后,新改扩建项目方可投产。2 .能耗替代。除实行能耗单列的国家重大项目和不新增产能的节能降碳、环保、节水、安全改造项目外,原则上对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实行能耗替代(原料用能和非化石能源消费量无需替代)。国家布局的跨省产业转移项目用能指标申请国家统筹保障。有关能耗替代指标来源应可监测、可统计、可复核,不得来源于退出或“僵尸”产能,未完成替代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3 .污染物替代。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和
5、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上对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减量替代,替代后排放量不得超过相应被替代排放量的二分之一;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上对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等量替代。污染物排放替代指标应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排污单位关停、原料或工艺改造、末端治理等措施产生的实际减排量,原则上应与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位于同一地市。第七条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审查。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要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对节能降碳指标不及预期、节能审查质量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地市、宁东基地,调整上收或暂停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上收或暂停时段不低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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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 耗能 排放 项目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