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docx
《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docx(16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附件1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无线电频率管理第三章无线电台(站)管理第四章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第五章无线电监测与电波秩序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开发、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条例
2、。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贝限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领导,支持无线电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发与应用,将无线电设施建设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无线电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建设。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管理部门,协助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广播电视、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军事系统外
3、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省级无线电监测机构及市、州监测站负责具体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开展无线电频率、台站和发射设备检查,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第七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频率分配权限,编制本省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并向社会公开。编制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应当遵循科学配置、充分发挥资源效能的原则,优先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频率使用需求,重点支持低空经济、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卫星互
4、联网、移动物联网、智能网联汽车、北斗导航等用频需求。第八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加强频谱资源统筹协调和专业技术协作,提升军地无线电协同管理能力。第九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低空领域无线电频率使用、台站设置、发射设备等方面的监管,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第十条鼓励和支持高校、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展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科学技术研究,便捷相关临时用频设台需求,按需开展无线电频率协调和外场测试指导,推动先进技术应用,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第H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无线电管制的具体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涉外无线电管
5、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无线电频率管理第十三条需要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或者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除外。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收取的前款费用用于无线电管理基础、技术设施建设与运行以及无线电管理科学研究,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不得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确需转让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请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第十四条向省无线电管
6、理机构提出无线电频率许可申请的,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无线电频率使用人申请变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所载事项的,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两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由作出许可决定的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第十六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依法保护其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无
7、线电频率,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重点保护。第三章无线电台(站)管理第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或者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除外。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应当取得无线电台识别码。第十八条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
8、情况或者为了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特殊需要,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应当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地面无线电台(站),但是应当在设置、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之日起五日内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在紧急情况消除或者重大社会活动结束后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第二十条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延续。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更换无线电台执照;不予延续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变更无线电台执照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无线电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湖北省 无线电 管理条例 修订 草案 送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