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2025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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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62号为落实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支持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现予发布。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以下简称商务合作区)高质量发展,规范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
2、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下列对象实施监督管理:(一)商务合作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境外)之间进出的人员、货物、物品;(二)商务合作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称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物品;(三)商务合作区内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物品。第三条海关依法对进出商务合作区的人员、货物、物品实施监管,对与进出口经营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等实施管理。与商务合作区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协调机制,依职责开展协同监管合作。第四条商务合作区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施、设备、信息
3、化系统等,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业务。境外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通过国际侧联检区进出;境内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通过国内侧通道进出;特定用途车辆通过卡口进出,其他区外车辆不得进入。第五条海关建立与商务合作区发展相适应的智慧监管体系,为国际商务交流、会展、培训等核心功能提供通关便利,实现高效监管。第六条海关依托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建立的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实施跨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海关运用大数据管理理念,提升商务合作区创新监管的数字化风险防控水平。第七条海关对商务合作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对商务合作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根据管理需要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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