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社会团体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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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团体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浙江省民政厅登记并由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第三条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双重负责、规范指导、有序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具体分工如下:(一)厅科技处是社会团体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审查、年度检查初审和换届等重大活动事项的指导工作;按规定对拟任社会团体负责人人选包括理事长(会长)、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党
2、组织书记等进行审核。(二)厅财务与审计处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财务初审工作。(三)厅人事处负责省管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报批和厅管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审批(备案)工作;对省管干部、厅管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加强管理。(四)厅直属机关党委负责社会团体党的建设指导和监督工作。(五)厅各业务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口社会团体的政策及业务指导工作。第五条社会团体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党的组织,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围绕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开展党组织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提高党组织生活质量,不断提升社会团体党建工作水平。发挥社会团体党组织的作用,压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扎实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第六条
3、鼓励社会团体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科学技术奖评选、优秀工程奖评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资格水平评价、专业技术培训等工作,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等工作。第七条鼓励社会团体申请参加社会组织评估,争创5A级社会组织。第八条社会团体管理的主要内容:(一)年度检查;(二)换届报备;(三)兼职审批;(四)党的建设工作监督;(五)负责人人选审核;(六)根据上级要求开展党的建设、财务等监督检查工作;(七)其他需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的工作。第九条业务主管社会团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接受年度检查,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年度检查报告书;(二)第三方审计报告(具体按通知要求)。第十条社会团体应当按期进行换届,换届前应当提前1个月书
4、面报告厅科技处,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换届报告。报告内容应明确新一届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推荐人选名单及基本情况。(二)兼职干部审批、备案情况。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两届。(三)负责人人选的请示、审核表、个人承诺书、个人信用证明等有关材料。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在换届完后1个月内向厅科技处提交换届变更登记表。第十二条社会团体的兼职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一)省管干部拟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在职干部由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报请示件,退休干部由所在单位报请示件。换届时均由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统一报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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