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疗机构太平间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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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医疗机构太平间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内设太平间的规范化管理,维护亡故患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设太平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太平间是指在医疗机构内亡故患者遗体转运前的暂存场所。各市县应按照殡葬综合改革相关要求,统筹设置太平间。太平间的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安全、文明、高效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属地经济发展水平、殡葬服务体系建设、群众殡葬服务需求以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合理规
2、划是否设置太平间。第五条设置太平间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太平间管理工作组。医疗机构太平间工作组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医务、后勤、保卫、医院感染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太平间管理工作组组长,医疗机构分管负责人任太平间工作组副组长。第六条太平间管理工作组职责:(一)负责制定太平间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负责组织对太平间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三)负责太平间财务管理,确保经费合理使用;(四)负责太平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太平间安全无事故;(五)负责建立与民政、公安等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六)处理太平间各类突发事件;(七)定期召开工作组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七
3、条太平间设立管理员,负责太平间的日常事务。(一)负责太平间的清洁卫生,确保环境整洁;(二)负责太平间设施的维护保养;(三)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亡故患者遗体接收、冷藏、交接等业务;(四)负责太平间各类资料的整理、归档;(五)负责太平间的其他管理事务。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八条太平间负责接收和暂时保管本医疗机构内亡故患者遗体,不得接收外来遗体。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停放,一般不得超过72小时。第九条无法查明本医疗机构内亡故患者身份或无法联系到亲属的,经公安机关确认,由民政部门在市级以上刊物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后事,办理火化手续。第十条医疗机构太平间要配合殡仪馆做好遗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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