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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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行为,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皖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市场行为评价(以下简称“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细则所称市场行为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合同履约等行为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市场行为分值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本细则所称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是指参与我省水利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
2、施工、监理、咨询、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本细则所称的水利建设项目,是指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或监督管理的水利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第三条省水利厅负责制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修订,指导和监督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管综合评价,审核、发布市场行为分值调整结果;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负责市场行为基础分值管理,组织开展全省合同履约评价;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法人开展合同履约行为评价、采集市场监管综合评价信息,并及时逐级复核报至省水利厅。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将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市场行为评价结果
3、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对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并积极用于招标投标、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扶持、表彰评优等领域,引导经营主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提高行业信用水平。第二章市场行为评价标准第五条市场行为评价量化计分是对经营主体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和市场监管综合评价等进行计分。市场行为评价量化计分标准见附件1。第六条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包括合同履行评价和施工现场人员管理两部分。合同履行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2次,由各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各类经营主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施工现场人员管理计分与合同履行评价计分同步开展。纳入各类合同履行评价的在建水利工程项目范围见附件2。合同履行评价结果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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