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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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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实施细则(试行).docx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行为,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皖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市场行为评价(以下简称“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细则所称市场行为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合同履约等行为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市场行为分值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本细则所称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是指参与我省水利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本细则所称的水利建设项目,是指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或监督管理的水利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第三条省水利厅负责制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修订,指导和监督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管综合评价,审核、发布市场行为分值调整结果;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负责市场行为基础分值管理,组织开展全省合同履约评价;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法人开展合同履约行为评价、采集市场监管综合评价信息,并及时逐级复核报至省水利厅。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将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市场行为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对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并积极用于招标投标、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扶持、表彰评优等领域,引导经营主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提高行业信用水平。第二章市场行为评价标准第五条市场行为评价量化计分是对经营主体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和市场监管综合评价等进行计分。市场行为评价量化计分标准见附件1。第六条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包括合同履行评价和施工现场人员管理两部分。合同履行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2次,由各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各类经营主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施工现场人员管理计分与合同履行评价计分同步开展。纳入各类合同履行评价的在建水利工程项目范围见附件2。合同履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和差五个档次,其中优秀档次项目数量不超过30%(具体数量向上取整)。开工不足3个月或评价期内实施时间不足3个月的项目,施工、监理类合同履行评价不得评为优秀档次。合同履行评价指标及标准见附件3。第七条市场监管综合评价计分包括对经营主体的投标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等行为量化计分,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结合日常工作开展。第三章市场行为分值管理第八条市场行为分值包括市场行为基础分值、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计分及市场监管综合评价计分三部分,合计上限为100分。第九条初次进入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的各类经营主体,在“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建管平台,网址:http:61.190.26.89:8046)公开信用信息,并提交市场行为基础分值申请的,7日(指法定工作日,下同)内赋予其市场行为基础分值85分。经营主体具有多项主体资格的,可申请相应类别市场行为基础分值。第十条市场行为分值实行动态管理,经营主体取得市场行为基础分值后,即进入动态管理阶段。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计分有效期为3年;市场监管综合评价计分有效期最低为6个月,行政处罚公示期超过6个月的,有效期时长与公示期时长一致,市场监管综合评价计分满6个月且完成信用修复的可申请计分恢复,行政处罚外其他类“市场监管综合评价计分有效期为半年。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计分、市场监管综合评价计分有效期均自市场行为分值调整之日起计算,计分有效期满,相应计分项自动清零。第十一条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调整市场行为分值;市场监管综合评价自收到相关认定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调整市场行为分值。第十二条经营主体取得市场行为分值后发生更名的,应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完成更名,省建管平台定期同步更新信息。经营主体取得市场行为分值后发生合并、重组、分立的,应在省建管平台提交市场行为分值复核申请,并上传工商注册事项合并、重组、分立决议,业绩分割协议等证明材料。经营主体发生更名的,市场行为分值不变;发生合并、重组的,市场行为分值按合并前相关经营主体中的最低市场行为分值确定;发生分立的,承继相关资质或资信的经营主体承继分立前的市场行为分值,其他经营主体按新成立申请市场行为基础分值。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市场行为评价结果在省建管平台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经营主体,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7日内完成复核并回复,需要调整评价结果的,将复核结果逐级报送至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及时予以更正。第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对监管项目的检查力度,规范开展合同履约管理及市场监管综合评价,共同维护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第十五条市场行为评价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管理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细则7月15日起施行。所有在皖经营主体市场行为基础分值赋分均按初次进入我省水利建设市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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