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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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都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5)4号)昌都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已由昌都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通过,经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7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年7月29日昌都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2025年6月27日昌都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5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三章饮用水水源地的
2、保护措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城乡居民生活饮用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包括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和饮用水地下水源地。第三条饮用水水源地根据供水规模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
3、源地。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供水小于一定规模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主线,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防治结合、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因地制宜推进集中式供水、减少分散式供水,统筹规划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保障饮用水供应安全,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交通运
4、输、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林业草原、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等工作,并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水源地的监督检查、污染源排查、水源工程设施维护等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日常保护、宣传教育等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的饮用水水源地生态
5、保护补偿机制。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建立常态化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督管理机制。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以及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拟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核
6、准后向社会公布名录和管理单位,并定期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第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的地理位置、水源类型、水文、气象、地质特征、环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划定。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是指以取水口(井)为中心,为防止人为活动对取水口的直接污染,确保取水口水质安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限制的核心区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是指在一级保护区之外,为防止污染源对饮
7、用水水源水质的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控制的重点区域。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是指依据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外,为涵养水源、控制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而划定,需实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生态保护的区域。第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水源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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