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保修缮保养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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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公文传磅信修养专发店费使用管理为注(弑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明确市级文物保护修缮保养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经费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台州市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范围内经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维护、修缮及抢险加固工程的专项资金。专项经费列入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年度预算。第三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一管理
2、、分级负责、合理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符合我市文物安全及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第四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条职责分工:(一)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文物局)负责专项经费的审议、分配发放及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二)台州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根据审议结果,参与项目的保养修缮,和该项目的文物管理方一起作为此项目委托主体;(三)区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保单位开展保养修缮项目报批(含方案重要内容变更审批),负责组织辖区内相关文保单位开展专项经费的申报工作,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
3、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核,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四)文保单位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保证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按本办法规定申报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按计划完成项目并接受各级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六条专项经费的适用对象为台州市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范围内,经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第七条专项经费适用于上述文保单位的保养维护工程、修缮工程和抢险加固工程。(一)保养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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