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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文保修缮保养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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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文保修缮保养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市公文传磅信修养专发店费使用管理为注(弑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明确市级文物保护修缮保养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经费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台州市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范围内经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维护、修缮及抢险加固工程的专项资金。专项经费列入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年度预算。第三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符合我市文物安全及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第四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条职责分工:(一)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文物局)负责专项经费的审议、分配发放及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二)台州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根据审议结果,参与项目的保养修缮,和该项目的文物管理方一起作为此项目委托主体;(三)区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保单位开展保养修缮项目报批(含方案重要内容变更审批),负责组织辖区内相关文保单位开展专项经费的申报工作,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核,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四)文保单位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保证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按本办法规定申报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按计划完成项目并接受各级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六条专项经费的适用对象为台州市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范围内,经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第七条专项经费适用于上述文保单位的保养维护工程、修缮工程和抢险加固工程。(一)保养维护工程,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做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包括但不限于除草、勾抹、白蚁防治、局部揭瓦补漏、文物标志碑维护保养、保护范围内环境治理等。(二)修缮工程,指为保护文物本体安全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三)抢险加固工程,指文物突发严重险情时,因时间、技术、经费等限制,无法立即进行彻底修缮,而采取的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工程。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八条申报程序:(一)年度计划项目:每年10月底前,由区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下一年度需实施进行的保养维护或修缮工程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交台州市市级文保修缮保养专项经费申请表、工程实施方案(含技术路线、工程量清单等)、工程预算书(需细化、合理)。区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初审,汇总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至台州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二)抢险加固工程项目:可按需随时申报。区级文物行政部门核实文物险情后,应协助文物管理方提交初步抢险方案和资金需求,迅速上报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局视情况可先行预拨部分应急资金。完整的申报材料须在险情基本控制后一个月内补齐。第九条部分工期较长项目(原则上超过一年)或资金需求量大的项目,可按计划工期安排分期或分阶段申领专项补助资金。第十条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H一条项目审议与资金核定:(一)台州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对区级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技术性复核,并组织专家根据单个项目的重要性、紧迫性、单位自筹能力等因素按项目工程总预算的20%至50%进行评估,初拟支付金额。(二)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文物局)对单个项目初定的支付额度进行审议,并确定实际支付金额。第十二条专项经费视项目实际情况,可分阶段拨付,也可一次性拨付。第四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三条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用于文物保养修缮无关的支出。第十四条获批专项经费的项目原则上需在当年完成;当年未完成的,最多可延期1年;延期未完成的项目,资金将予以收回。第十五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文物部门要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项目绩效目标如期完成。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文物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文物局)可根据试行情况和实际需要,适时组织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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