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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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产出效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统计局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关于加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2111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德阳市人民
2、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德办发202132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德办发202440号)和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产业功能区内工业厂房分割转让及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德自然资发2024151号)有关要求,按照全市主导产业布局要求,结合罗江实际,特修订德阳市罗江区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罗江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罗江经开区)核准范围内的新增工业用地,继续实行标准地方式供应。第三条罗江经开区作为园区深
3、化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开展区域评估工作的主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根据罗江经开区实际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以及制定产业准入要求的重要依据。经审查同意后的区域评估结果以图、文、表等形式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相关渠道进行公布。第四条罗江经开区应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划要求,及时完善、复核、更新区域评估事项,组织规划控制指标论证,所需费用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第五条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年限原则上控制在20年以内,由德阳市罗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评估单位根据土地出让年限对拟
4、出让宗地进行评估,出让价格标底按不低于弹性年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区级(含区级)以上重大工业项目,出让年限可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确定;对用地面积100亩以上的工业项目,提请德阳市重大项目初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如遇上级有新规定,遵照执行,防止虚报投资强度圈占土地;对用地需求面积500亩以上的工业项目和分期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投资额和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每期所供宗地开发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第六条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建设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履约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双合同管理机制。罗江经开区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履约协议后方可签订出让合同。第七条
5、罗江经开区作为园区工业用地供后监管的牵头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开工、竣工、达效的履约考评机制。严格执行履约协议,将土地转让限制条件及违约责任追究等纳入履约协议。第八条建立健全以政策性标准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内容的“标准地”全周期监管体系。履约协议签订后应抄送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用地企业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效考核等环节建立全过程监管考评机制,对土地出让后用地企业的合同履约、企业承诺兑现情况实施协同监管,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标准地”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管。第二章标准与要求第九条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当是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最新版产业结构
6、调整指导目录的工业项目。第十条罗江经开区核准范围内的新增工业用地按“主干指标+特色指标”模式制定控制性指标。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地”指标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主干指标”即:投入强度、产出强度、开发强度;“特色指标”即: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科研技术等其他控制性指标。)对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因土地指标问题对工业项目未供地面积进行补充供地,补供地块的控制指标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由罗江经开区牵头相关部门按照实事求是、一事一议原则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第十一条按照四川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控制执行,原则上新建工业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0o鼓励企业集约节约利
7、用土地,推行“工业上楼:努力提高新建工业项目容积率,尽可能达到1.3以上。如因安全、环保、工艺、技术等特殊要求,容积率无法达到1.3的,应符合四川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控制值,由分管工业的区领导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安全、环保、工艺、技术等要求进行论证,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论证结果出具规划条件。第十二条项目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在交地后一年内开工建设,并在约定时间内竣工。项目竣工(以联合验收文书落款时间为准)后,按履约协议约定的时间进行达效考核。第三章管理流程第十三条土地出让前,应确保土地权属清晰,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实现六通一平。第十四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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