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裁决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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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化解矛盾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裁决程序适用本规定。国家对行政裁决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第三条行政裁决程序应当遵循平等、规范、简便、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裁决程序的指导、协调、监督等
2、工作。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裁决机关)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程序实施行政裁决。第五条裁决机关应当加强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配备行政裁决人员,定期开展教育培训。裁决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行政裁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布行政裁决典型案例,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裁决工作的认知度。第六条裁决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申请、参加行政裁决提供便利,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裁决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办公场所等公布行政裁决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书格式文本以及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内容。第七条申请行政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3、申请人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四)属于行政裁决范围;(五)属于收到申请的裁决机关职权范围。第八条申请行政裁决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申请书、相关证据和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三)相关证据的目录或者名称;(四)申请人本人签名按指印或者单位盖章;(五)申请日期;(六)裁决机关认为有必要并已告知的其他内容。第九条申请行政裁决,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裁决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出,也可
4、以当面提交行政裁决申请书。口头申请的,裁决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申请书载明的相关内容进行当场记录,经申请人核对后签名并按指印。第十条裁决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及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或者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决机关书面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裁决机关不能即时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审查期限届满,裁决机关未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第H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应当书面作
5、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一)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裁决范围的;(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裁决机关职权范围的;(三)当事人已经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又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裁决的;(四)裁决机关已经作出行政裁决,又就同一事项向同一裁决机关再次申请行政裁决的;(五)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或者已经作出判决、裁定的;(六)已经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裁决机关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前款第二项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裁决机关申请。第十二条裁决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
6、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决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和救济途径。第十三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行政裁决案件的审理。第十四条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代理人参加行政裁决。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第十五条裁决机关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当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指定由一名裁决人员独任审理,或者由多名(单数)裁决人员合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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