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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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0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
2、则。一、监管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预售资金监管。二、监管责任库尔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专户转存、专款专用原则,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建立(一)本市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二)监管系统必须与交易系统预售商品房网签备案相关联,做到监管资金以楼盘为基础,以套为单位关联,实现网签合同条款中写明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监管账号。四、监管银行确定金融机构应当具备规范
3、运营业务能力、资金监管能力并满足网络技术条件要求,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自愿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与监管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的银行,即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承担本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监管银行可委托下属分支机构建立监管账户,办理资金监管业务。五、监管资金的确定(一)为保障库尔勒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防范已售逾期难交付风险,我市所有开发建设项目每笔预售款30%的资金留存为重点监管资金,其余70%预售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照非重点监管资金申请使用用于该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二)预售资金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支取节点留存额度后,其余的预售款全部作为非重点监管资金。六、新建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拨付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拨付相应节点重点监管资金的(应在工程形象部位现场查勘合格后),按下列节点留存重点监管资金:楼栋建筑封顶(留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度的50%)、规划验收认可书(留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度的25%)、消防验收合格(留存重点监资金总额度的15%)、竣工验收备案(留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度的5%)、首次登记后解除监管。七、本实施细则实施以前办理的预售许可的房屋不适用本细则。八、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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