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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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南宁市作为中国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前沿和窗口作用,提升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支持面向东盟的人工智能等领域高素质人才培养,推动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国际化大都市建设和中国一东盟跨境产业融合发展合作区、中国一东盟人工智能创新合作中心建设,更好服务构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一东盟命运共同体,根据南宁市建设面向东盟的职业教育合作区实施方案精神,面向到南宁市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学习的东盟国家留学生设立南宁市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为加强奖学金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南宁市属中等职
2、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由南宁市负责管理或与有关方面共同管理(以下简称市属或市管),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机构,包括普通本科高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第三条奖学金来源于南宁市本级财政拨款,列入南宁市教育局年度部门预算,由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南宁市教育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奖学金的种类和申请条件第四条奖学金分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全额奖学金两种。(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南宁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就读,学习成绩优秀,品学兼优的东盟国家留
3、学生,每年评定一次,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生年,每年奖励20人。(二)全额奖学金。用于资助在市属或市管高等学校就读,学习成绩优秀,品学兼优的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参照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桂财教2010238号)、关于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招生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教国交201219号)明确的标准、要求进行资助。汉语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者,可安排最长不超过1学年的汉语补习,其中需要汉语补习的本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奖学金期限可相应延长。奖学金的具体分配方式可采取名额制或总额制,具体由南宁市与相关高等学校采取一校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共同商定。总额制全额奖学金在校内二次分
4、配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东盟国家留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第五条申请奖学金人员的基本条件:(一)拥有东盟国家国籍的公民,在南宁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市属或市管高等学校留学,身体健康;(二)对中国友好,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品行端正,学习态度认真,成绩优良;(四)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第三章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第六条各学校每年根据南宁市教育局通知制定和上报本年度享受全额奖学金的留学生招生计划或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计划,南宁市教育局经统筹平衡后初步核定各学校享受奖学金的评选名额(总额)。第七条各学校应于南宁市教育局核定奖学金评选名额(总额)后开始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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