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传承发展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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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药传承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与开放发展,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中医药传承发展项目立项、实施、评估、监督过程中涉及的各级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第三条中医药传承发展项目是指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部门预算安排的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中医药科研与临床能力提升项目、中医药传承项目、中医药教育项目、中医药文化建设项目等。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制定实施方案,开展项目立项、过程管理、考核验收,组织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
2、制度,落实单位内部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管理人员;按项目申报要求,组织单位员工积极参与申报,做好申报资格审核、择优推荐;项目立项后须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保证项目有序推进和落实,做好经费管理、资源支持、绩效评价、审计等。第六条项目负责人为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对照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做好进度安排,推进项目实施,完成项目目标任务;规范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在项目过程中接受监督和检查,并对问题反馈及时整改。第三章申报和立项第七条中医药传承发展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对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集中,或应对紧急需求的项目,在明确申报单位资质、与项
3、目相关的前期基础、技术创新能力以及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等要求下,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第八条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及本市中医药事业发展需求,编制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方式、评审方式等内容。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是本市卫生健康系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申报项目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第十条有项目申报意向并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目标和管理要求研究确定项目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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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中医药 传承 发展 项目 管理办法
